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698047
大小:65.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6-17
《法律知识构建从比较法角度谈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从比较法角度谈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胡宜波 提要:司法ADR是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准司法性质,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诉讼固有的缺陷,如缓解当事人与法院、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等。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分析以及对美国、英国、日本等三国司法ADR的比较考
2、察,并结合我国国情和法院审判实际,谈谈构建我国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的几点设想,以求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动力支持。 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各种不同的纠纷和冲突。倘若各种纠纷和冲突无法及时得以解决和排除,当人们的不满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爆发出来时,必然会对社会秩序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后果。因此,一个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否能够有效运作、是否能够有效排解各种纠纷和冲突,对保持国家的稳定大局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由于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逐渐暴露出其诸多弊端,越来越
3、显得力不从心。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普遍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以民众诉讼需求的大幅度上升为代表,出现了“诉讼爆炸”(litigation explosion)、弱势群体利益无法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在宪政制度越来越完备的当代社会,纠纷的解决与解决方式的选择,涉及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公民利用司法的权利问题,因此它具有宪法上的意义。为了缓解司法的危机,保障民众接近正义(accesstojusitice)的权利,各国无不在诉讼制度之外寻求纠纷解决的方法,建立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是大势所趋。 一
4、、在我国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源于美国,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指的是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ADR在其产生之初与法院进行的诉讼并没有关系。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在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内附设了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将AD
5、R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环引入,形成了司法ADR制度,又称为法院附设ADR(CourtannexedADR),由此司法ADR作为替代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法院内部建立,并在消除诉讼迟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院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尚属比较单一的纠纷解决模式,大多数法院的案件以判决结案为主。与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在解决纠纷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限度和不足: 第一,诉讼本身要受到立法滞后、法律规范矛盾、调控领域特定、价值选择冲突、案件证据事实认定
6、困难、法官法律信仰偏差以及司法环境侵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作为诉讼的当事人,他们要承担诉讼程序复杂、诉讼过程迟延、诉讼费用昂贵、诉讼结果不确定等弊端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因而,诉讼及其性质决定了诉讼并不是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是一种高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 第三,从纠纷的解决途径看,诉讼并非纠纷的惟一解决途径和方式。其一,并非一切纠纷司法都能解决。其二,并非一切纠纷司法都能公正地(主要从当事人的角度看)予以解决。其三,即使司法裁判做到了公正,还必须关注司法裁判延伸之下的结果。其四,还
7、需要注意的是,法制手段的有限性也会造成司法结果与人们的理想的偏差。“因而,司法不应当成为垄断者和当事人的首选,寻求和建构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很有必要。”因此在我国建立司法ADR制度,构筑我国法院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愈显重要。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现状 目前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民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等。其中民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相对稳定的较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充足的经费,自制度建立以来已经得到长足的发展,为司法机关分担了解决纠纷的压力。但作为中国的非
8、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传统象征—人民调解却在上世纪走向了衰落。 80年代人民调解制度的全面恢复和普及可以被视为当时中国ADR发展的缩影。进入90年代以后,正如所有的研究者都注意到的那样,人民调解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下降。首先,是调解组织和调解纠纷的数量下降;其次,则是调解所解决的纠纷与法院诉讼案件的增长形成鲜明对照,调解与诉讼的比例下降。实际上,真正建立在基层自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