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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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领域相比于其他一些国家,发展起步较晚,因此在金融纠纷大量涌现的初期,建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未引起金融业内外的关注,曾经一度认为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是一种正统手段。但近几年来,金融纠纷数量持续上升,诉讼解决机制固有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大量金融纠纷在法院判决后难以实现案结事了,审判效率也不尽如人意,因此金融业监管者和经营者都将企盼的目光投向非诉讼解决机制。  1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概述  非诉讼程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概念最早源于美国,是一个总括性的概念,根据各国实际法律制度或经济社

2、会国情的不同而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例如,非诉讼程序在法国仅指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以外的纠纷解决方法;在美国及其他普通法系国家,非诉讼程序有的属于法律框架结构内的一部分,有的只是受到相当限制的方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非诉讼程序的概念则相反,纯粹是基于当事人自愿同意而进行的民间活动,国家司法与其无任何关联。  金融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其特殊性导致需更多地采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非仅通过诉讼方式。①金融产品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消费品,其多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现,这种情况下,纠纷一旦产生,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涉及的人数及社会影响较大,对于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机构是共同性的损失;②金融

3、消费者往往在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法律知识还是金融知识都很匮乏,再加上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中本身就具有其强势地位,一旦进入更加注重形式公平的诉讼程序,则难以实现实质公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护。更有甚者,某些额度低的单个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的纠纷中,面对上述困难,金融消费者直接选择放弃权利,忍气吞声,导致消费者权利救济失败的恶性循环;③诉讼过程中,庭审法官对金融产品的了解也未必充分,加之金融产品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无形性,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对于与金融机构相比咨询、实力均不对等的金融消费者来讲,诉讼中的胜诉率很低。  2域外金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

4、制发展现状  非诉讼程序在域外处理金融纠纷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作为一种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制度,其在实践中显现了自身的优势。从国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来看,金融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包括金融仲裁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独立的第三方纠纷机构。  在一系列金融纠纷的非诉讼方式解决途径中,仲裁是最为普遍的。双方当事人可在达成协议之处即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员等进行约定,显示了其与诉讼相比较大的灵活性。几乎在各个国家均存在解决金融纠纷的仲裁机构,在多年实践中,仲裁的制度优势明显。其一,金融仲裁员一般由金融领域专家组成,正好中和了金融纠纷的专业性,使仲裁结果更具公正性;其二,金融仲裁高效、便捷,一裁

5、终局,除非当事人有明确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无效,否则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当然,仲裁也有其劣势,如仲裁费用高昂等,也让金融消费者望而却步。  金融监管机构解决金融纠纷,是指各国专门设立的负责金融监管的国家机构直接受理金融纠纷,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以及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民事罚款等方式监管金融机构。美国和加拿大均采用了这种制度。金融危机后,美国通过了历史上改革力度最大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原来分散的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协调和管理,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将原来分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统一起来

6、,集中行使消费者保护职权;加拿大于2001年成立了金融消费者管理局(FinancialConsumerAgencyofCanada,FCAC),隶属于联邦政府财政部,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合规行为进行监管和督促,解决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纠纷,督促金融机构恪守法律规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提供过程中的义务,并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具有处罚权。金融纠纷产生后,监管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金融机构的危害行为、过错、危害结果进行评估,综合考量给予相应的处罚。金融监管机构的最大优势在于机构大部分都具备处罚权,执行处罚权不但保障其监管权的实现,也保证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威慑力。

7、  澳大利亚和英国则采用了独立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方式,其在制度设计上有细微不同,但均在解决金融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英国FOS在案件的受理原则上强调强制管辖与自愿管辖之分,即国家规定必须参与FOS纠纷调解机制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自愿参与FOS纠纷调解并与FOS签订书面协议的金融机构,是与消费者发生金融纠纷的相对方时FOS才参与纠纷的解决;澳大利亚FOS案件处理原则为协议管辖,即金融纠纷必须发生在与FOS签订外部争议解决计划的金融机构与金额消费者之间,国家并未强制性规定参加FOS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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