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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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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行政处罚中应当保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12浅议行政处罚中应当保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12浅议行政处罚中应当保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12浅议行政处罚中应当保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12浅议行政处罚中应当保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12浅议行政处罚中应当保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12浅议行政处罚中应当保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12浅议行政处罚中应当保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12浅论行政处罚中应当保护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凤彬《行政处罚法》作为一部程序法,明确了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随着执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工商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越来越引起了大家的重视。那么,《行政处罚法》到底明确了当事人哪些合法权益?执法实践中,这些权益有没有新的变化?我们的行政执法存在哪些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又该做些什么?本文就以上问题进行了粗浅探讨,希望能对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裨益。一、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一)知情权当事人有了解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知情权是当事人参与行政执法,行使陈述申辩等其他权利的基础。从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来看,当事人的知情权(被告知权)贯穿
3、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违法事实,是指执法人员必须告诉当事人什么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 12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什么条款应当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指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该行政处罚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当
4、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二)确认权当事人有确认对自己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的权利。确认权的行使,有利于当事人主动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接受、配合行政处罚,提高效率。《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在进行调查、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要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有两种
5、情况,一种是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另一种是以岗位明示身份,执法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执行公务,即已表明身份。另外,《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法定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些都是保障当事人可以确认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规定。(三)申请回避权回避权源自诉讼法学“任何人都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法理。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追究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兼有审判者的角色
6、,因而行政处罚中同样适用回避,以保证实体结果和程序进行的公正性。《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回避的提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执法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主动提出回避;二是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要求其回避。(四)陈述申辩权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当事人有对
7、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提出自己的主张的权利,有权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陈述、说明、解释和辩解。确保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行使,能通过充分、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避免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保障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实现其法律主体和道德主体的地位。《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需要强调的是,陈述申辩权应当贯穿于行政处罚的
8、全过程,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当事人都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机关而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的情况下,未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应给予当事人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五)举证权举证权是当事人当然享有的一项权利。当事人的行为在受到行政机关追究时,有权提出证据以证明其行为并不违法或者证明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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