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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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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食药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运城市食品药品稽查队李战强运城市食药系统培训行政处罚的证明体系谁?主体认定做了什么?产生了什么后果?事实依据应当怎样处理?法律依据摘要正确认定食药行政处罚中的当事人是合法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在执法实践中,因错列、漏列行政处罚当事人而导致败诉的现象时有发生。本课对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表现形式、免责事项及认定主体资格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并就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时当事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
2、称《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当事人,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1自然人(公民)自然人,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也就是生存着的每一个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而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就食药行政相对人而言,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在食药管理活动中都可视为自然人(公民)。1.2法人法人,指具有民事权
3、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法人登记证》为依据,企业法人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依据。1.3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40条对其他组织进行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
4、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可见,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的主体资格易于认定,但作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则较为复杂,包括持有营业执照的组织、银行保险业的分支机构、领
5、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2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意义确定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行政处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2.1是合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行政部门在开展对违法案件的调查时,必须要首先查明和确定违法主体,如果不能查明和确定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就没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便无从谈起。其次,还必须正确认定违法主体,不能“张冠李戴”,出现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违法主体认定错误的,人民
6、法院可以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撤销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见,正确认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食药行政部门合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2.2关系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认定《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罚款额度是不一样的。如行政部门作出罚款500元人民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
7、事人是公民该决定就不合法,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合法。因此,行政部门在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时,首先应当确认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公民,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这样,才会作出合法、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2.3涉及到当事人听证权利的确定《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关于“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额度问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听证工作一般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内部法
8、制工作机构承办;听证范围中的“较大数额的罚款”一项,我省暂定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3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免责事项《行政处罚法》第25~27条对免责的事由作出了规定。有以下三种免责的情况:第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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