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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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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解释学”讲稿第一讲 民法解释学概述 一、民法解释学的概念 民法解释学即法学方法论,是法官怎样裁判案件,在裁判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的学说。法官用这种方法是用来解释真实的案件,学者用这种方法是用来研究法律,或称法学方法论。 民法解释学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方法规则的理论,是一种实用法学,操作性强。无论什么庭法官办什么样的案件,均适用同样的方法,只是刑事、民事、行政的某些方法受到限制。如在民事裁判中有类推适用,但在刑事裁判中不能适用类推,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刑事裁判适用类推,是因为两种实体法有本质差
2、别。 法官裁判案件,有无规律性?我们平常讲的是以事实不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民法解释学上表现为逻辑推理的公式,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就是运用一个逻辑推理公式,称为三段论。第一段是TR,在刑事逻辑学上叫大前题;第二段S=T,在刑事逻辑学上叫小前提;第三段S=R,是推论,就是本案事实,T是第一段中的T。即法律规则,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R是法律规则的法律效果,=表示本案事实符合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我们的判决用SR表示。法官裁判案件就是运用这个公式。第一段TR叫大前提,第二段S=T叫小前提,第三段HR是推论。我
3、们看这个公式与裁判的关系。假设一案件,张三到银行取钱,手持一千元存单,银行工作人员给了他一万元钱,多给了九千元,当银行发现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就是被告张三某年某月某日手持存单到银行取钱,由于发生失误,多给了他9000元,这就是我们需要查明的事实。判决书内容即本院审理查明,后面引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则,得出案底,即判决被告张三将多得的9000元钱返还给原告。民法第92条是一个法律规则,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害,就叫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人应将不当得利返
4、还给被损害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得到不当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失这三方面就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这三个要件合在一起,就叫不当得利。法律后果,即不当得利人应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一方。该规则在裁判中用TR表示,T表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R表示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即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对方。法律学上所说的法律后果,一部分是构成要件,一部分是法律效果。新法学换了一个说法,假定+制裁,假定即我们所说的构成要件,制裁即我们所说的法律效果。TR表示法律规则,回到判决书上,判决书上不是先说法律规则,而是先讲本案事实,这一点与我
5、们的公式在位置上不一样,判决书是先提出本案认定的法律事实后引出法律规则,不管位置如何差别,但是判决书上关于本案事实,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张三到银行取款,1000元的存单,取了1万元的现款,多得了9000元,这就是本案认定的事实,本案事实用S=T来表示,S是已经查明的本案事实,T是民法通则第98条不当得利规则的构成要件,这是一个等式,即本案事实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我们在判决书上没有看到S=T,但我们合议庭的三位法官在合议本案的时候,考虑的就是本案事实符合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尽管判决书上未写
6、出“本案事实符合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这段话,但是这个等号是显而易见的,这段话存在于法官思维的活动当中。 判决书的最后部分即判决主文,虽然中国大陆的判决书与外国的有差别,外国将主文写有最前边,我国写在后边。最后判决结果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三将多得的9000元钱返还给原告……,判决书后面的结果是按照逻辑公式推理推出来的,从TR到S=T推出推论,本案事实符合民法通则第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这就是判决,即关于本案应该适用第92条的法律效果。虽然判决书上是先讲小前题
7、,后讲法律规则,最后讲判决,但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推理的思维是非常明显的。 在这个裁判当中,大前提TR是指法律规则,通常叫法律适用,小前题即本案事实,S=符合法律规则构成要件,我们习惯上叫事实认定,在三段论中推论SR就是本案判决,从大前提到小前提得出推论,这就是我们所遵循的逻辑规则,即形式规则的三段论。 我们讲一下三段论的规则,在形式逻辑上讲,大前题真实,小前题真实,推论一定真实;反过来,大前提、小前题一个不真实,推论一定不真实。该公式用在裁判中表述就不一样了,法律适用正确,事实正确,判决一定正确;反过
8、来,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一个错误,判决也一定错误。法律适用性就是大前题,事实认定即推理是小前题,判决是推论。我们平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它就体现了民法解释学上裁判的逻辑公式,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二、裁判逻辑公式的重要性裁判逻辑公式非常重要,表现在:(1)判决的逻辑公式是检验、鉴别、衡量判决在形式上是否合格的标准,判决书无论写得长短,一定要有大前提、小前提、推论,一个法律规则、一个本案事实认定、一个判决结果,三部分是任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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