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坛——民法解释学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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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论坛——民法解释学(梁慧星)梁慧星  发布时间:2003-03-0109:37:33  自7月22日至24日 ,应东营市中级法院的邀请,中国民商法、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深研究员,国家学位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梁慧星教授到东营讲学。梁教授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浅出地为法院干警系统讲授了"民法解释学",受到广大干警的一致好评。经梁慧星教授的同意,我们把将讲学内容进行了整理,现予以刊载。                  第一讲 民法解释学概述  一、民法解释学的概念  民法解释学即法学方法论,是法官怎样裁判案件,在裁判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的学说

2、。法官用这种方法是用来解释真实的案件,学者用这种方法是用来研究法律,或称法学方法论。  民法解释学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方法规则的理论,是一种实用法学,操作性强。无论什么庭法官办什么样的案件,均适用同样的方法,只是刑事、民事、行政的某些方法受到限制。如在民事裁判中有类推适用,但在刑事裁判中不能适用类推,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刑事裁判适用类推,是因为两种实体法有本质差别。  法官裁判案件,有无规律性?我们平常讲的是以事实不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民法解释学上表现为逻辑推理的公式,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就是运用一 个逻辑推理公式,称为三段论。第一段是TR,在刑事逻辑学上叫大前题;第二段S=T,在刑事逻辑学上叫小

3、前提;第三段S=R,是推论,就是本案事实,T是第一段中的T。即法律规则,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R是法律规则的法律效果,=表示本案事实符合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我们的判决用SR表示。法官裁判案件就是运用这个公式。专家论坛——民法解释学(梁慧星)梁慧星  发布时间:2003-03-0109:37:33  自7月22日至24日 ,应东营市中级法院的邀请,中国民商法、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深研究员,国家学位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梁慧星教授到东营讲学。梁教授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浅出地为法院干警系统讲授了"民法解释学",受到广大干警的一致好评。经梁慧星教授的同意,我

4、们把将讲学内容进行了整理,现予以刊载。                  第一讲 民法解释学概述  一、民法解释学的概念  民法解释学即法学方法论,是法官怎样裁判案件,在裁判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解释法律的学说。法官用这种方法是用来解释真实的案件,学者用这种方法是用来研究法律,或称法学方法论。  民法解释学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方法规则的理论,是一种实用法学,操作性强。无论什么庭法官办什么样的案件,均适用同样的方法,只是刑事、民事、行政的某些方法受到限制。如在民事裁判中有类推适用,但在刑事裁判中不能适用类推,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刑事裁判适用类推,是因为两种实体法有本质差别。  法官裁判案件,有无规律性

5、?我们平常讲的是以事实不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民法解释学上表现为逻辑推理的公式,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就是运用一 个逻辑推理公式,称为三段论。第一段是TR,在刑事逻辑学上叫大前题;第二段S=T,在刑事逻辑学上叫小前提;第三段S=R,是推论,就是本案事实,T是第一段中的T。即法律规则,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R是法律规则的法律效果,=表示本案事实符合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我们的判决用SR表示。法官裁判案件就是运用这个公式。第一段TR叫大前提,第二段S=T叫小前提,第三段HR是推论。我们看这个公式与裁判的关系。假设一案件,张三到银行取钱,手持一千元存单,银行工作人员给了他一万元钱,多给了九千元,当银行发

6、现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就是被告张三某年某月某日手持存单到银行取钱,由于发生失误,多给了他9000元,这就是我们需要查明的事实。判决书内容即本院审理查明,后面引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则,得出案底,即判决被告张三将多得的9000元钱返还给原告。民法第92条是一个法律规则,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害,就叫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人应将不当得利返还给被损害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得到不当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失这三方面就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这三个要件合在一起,就叫不当得利。法律后果,即不当得利人应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一方。该规则在裁判中用TR表示,T表示不

7、当得利的构成要件,R表示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即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对方。法律学上所说的法律后果,一部分是构成要件,一部分是法律效果。新法学换了一个说法,假定+制裁,假定即我们所说的构成要件,制裁即我们所说的法律效果。TR表示法律规则,回到判决书上,判决书上不是先说法律规则,而是先讲本案事实,这一点与我们的公式在位置上不一样,判决书是先提出本案认定的法律事实后引出法律规则,不管位置如何差别,但是判决书上关于本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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