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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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政体分析及其形成背景摘要:德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从二战将结束后开始,从一个昔日专制纳粹国家转变为一个正常的欧洲民主国家。本文以浅显的论述,分析德国的政治体制及其形成的背景,阐述德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特点。同时我们从德国政体改革和发展中学到成功的经验。关键词:德国、政治体制、政治文化、政体分析正文:一、德国政治体制分析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沿革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根据波

2、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

3、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政权组织形式  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国家元首  

4、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   联邦议会  联邦德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通过普选产生,每届任期4年。主要职权

5、是:制定和通过法律,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和撤换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的法官;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国际条约;对联邦总统蓄意损害《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进行弹劾;等等。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按人口比例指派3~5名政府成员组成。各州代表任期不统一,由派出的州政府决定撤换。联邦参议院的主要职权是:提案权(其提案须经联邦政府提交联邦议院),并对联邦议院通过的法案有审议权;对涉及修改基本法以及涉及各州行政和财政的法案或联邦政府颁布包含上述内容的条例拥有否决权;仲裁联邦政府与某一州的纠

6、纷或冲突;批准联邦政府对某一州采取强制性措施;参与宣布立法紧急状态;参与选举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等法院法官;参与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国际条约;对联邦总统蓄意损害联邦法律的行为提出弹劾;参与对预算、国库和债务的监督;等等。联邦参议院实际上是各州政府派驻联邦的联合机构。各州政府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对联邦立法和行政起辅助和牵制作用。联邦参议院在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起平衡和协调作用。联邦政府  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对所有有关联邦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事务作出决策,进行管理

7、。根据1968年通过的作为《基本法》的补充的《紧急状态法》,政府在“非常时期”拥有独揽一切的大权。联邦总理是政府首脑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由总统提名并经联邦议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各部部长由总理提名经总统批准。总理和各部部长均不设副职,但可有1位部长兼任副总理。联邦总理对联邦议院负责,各部部长对总理负责。但联邦议院只能以积极性不信任投票,即以大多数议员选出继任者并请求联邦总统将总理免职,来表示对联邦总理的不信任。联邦总理的权力广泛,主要有:①可不经议会批准或同意改组政府,设置部级机构,规定内阁工作程序,划定各部职

8、权范围。②在组阁和政府活动过程中,对各部部长行使提名任免权。③在政府工作过程中,行使制定总的政策指导方针的权力。④如果联邦总理要求对他表示信任的提案没得到联邦议院的支持,他可请求联邦总统在21天内解散联邦议院。但联邦议院如选出新的总理,则解散权立即终止。   联邦法院  司法机关享有广泛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分设联邦高等法院、专门法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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