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视角下的财产申报制度建构与刑法制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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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腐视角下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与刑法制度衔接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张曙光*男,1972年2月出生,井冈山大学讲师,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基础理论、国际刑法学。【摘要】财产申报与刑罚惩治是反腐斗争的两种相对独立但又相辅相成的法律手段:前者重“防”,后者是“治”;前者依赖后者提供保障,后者需要前者设置制度前提和实行源头控制。由于缺乏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我国过于依赖刑法制度反腐,不仅效果不彰,而且损害了刑法权威。应当构建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现行刑法反腐制度也应因之进行相应调整。【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刑法反腐制度反腐法律制度体系调整“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我

2、国反腐败斗争中的指导方针。根据这一方针,对于腐败问题,我们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有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更要有一般性的预防儆戒制度。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反腐斗争的“支柱”性手段仍是针对孤立犯罪和个人的刑罚惩治,缺乏强有力的、具有涵盖性的预防、儆戒机制。刑法针对的是严重的孤立的个人侵犯统治秩序的行为,贪腐犯罪虽然较多,但受到刑事惩治的毕竟是少数,可以视之为对“点”的反腐措施。相应地,对全体或大多数公职人员的一般性的预防性、儆戒措施是对“面”的或具有覆盖性的措施。我们更应当在预防腐败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从各国反腐斗争经验来看,建构一种能与刑法制度“联袂”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关

3、键一环。一、反腐视角下的财产申报制度与刑法制度的一般关系大致而言,财产申报制度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及变化情况,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参见胡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亟待立法完善》,载《检察日报》,2008.4.21(3)。其特点是通过对公职人员“物”的直接监控来间接防范公职人员的贪腐行为,这是对直接监察公职人员行为的传统制度的有效补充。二百余年来,财产申报制度不断发展演变,已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实行且行之有效的反腐利器、治本之策,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誉。财产申报制度起源于240多年的瑞典家庭财产收入

4、申报制度。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此外,还有一种说法认为财产申报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始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整个反腐斗争视角观察,如果说刑法制度反腐主要体现在对腐败行为的惩治上,那么财产申报制度反腐主要体现在对腐败行为的预防上。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公职人员按规定向有关机关申报财产收入、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如果违反这种义务,就根据情况给予纪律、行政、经济乃至刑事制裁。这种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的常规性、普遍性的监督和对违反义务的有效惩治,会大幅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防止任由大量轻微的贪腐行为发展为严重的犯罪。联合国下属有关机构全

5、称是联合国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事务中心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编写的《反对腐化实际措施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指出了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功能:“可以实现警告和预报,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收入相符,如不相符,即可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对其进行监督观察。”转引自赵秉志、赫兴旺:《论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5期,第19页。“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法、常法,应当在反腐败问题上发挥首要的、主要的作用。刑法作为最后手段法、事后法、非常法,是社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手段,应起次要的、辅助作用。

6、这是二者在反腐斗争中的基本地位关系,不能颠倒。这才符合我国“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同时,财产申报制度反腐与刑法制度反腐又是相辅相成的联系。一方面,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刑法制度反腐的效能和水平:首先,在整个反腐斗争体系中,财产申报制度在源头上预防控制腐败,且对许多腐败行为起到第一次有效拦阻作用,经过这种源头控制和“拦阻”,腐败行为就会大为减少,重大的、严重的贪腐行为数量就会下降,这就会减少刑法制度惩治的任务和压力,降低刑事司法资源成本,有助于刑法制度反腐发挥更好的效能。其次,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适用能够及早发现犯罪线索、能为刑法制度反腐提供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有助于发挥刑法制度反

7、腐的威力。如多数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通常具有私密性质,“自然”案发通常有待时日,证据难以收集,影响及时打击,有了财产申报制度,就可以较早的发现犯罪线索,甚至能够提供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有助于刑法反腐。再次,财产申报制度为新的刑法反腐制度创建提供前提和基础,如有了财产申报制度,如果公职人员拒不申报、拖延申报或不实申报,或者,不能查明财产来源,那么立法者可以此为设立罪名理由进行刑事惩治,严密刑事法网,彻底堵截腐败犯罪。可见,财产申报制度的建构不仅自身具有重要反腐功能和价值,而且也能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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