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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高邮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高邮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和《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
2、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并需要安置的人员。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历次征地已给予安置转为城镇居民的,按规定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大中型水利、电力以及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等管线工程及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补偿费用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省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3、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人数的测算,以及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和解缴,并建立土地利用现状台账和耕地数量变化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业务指导部门和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费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新征建设用地面积,按规定将政府出资部分足额划入财政专户,乡(镇)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台账;市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
4、核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管理工作,及时将被征地农民户口迁移、死亡等信息通知经办机构;市农工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市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村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协调对接;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发放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协助市各有关部门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第六条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扬府发[2004]17号文件规定足额给予补偿,其中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第七条农村集体土地现有耕地面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
5、征用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资料为依据,以土地分类台账为基础,按实际勘测面积计算。5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下列标准确定:(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一般耕地为每亩14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为每亩1800元。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8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
6、平均年产值的8至12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费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实行区位价征地,区位价标准报省政府核准后公布实施。(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13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
7、算。即: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的数量。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如能收获的不予补偿。麦子、油菜700元/亩;水稻750元/亩,棉花800元/亩,蔬菜1000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扬府发[2002]84号文件规定,按等效替代原则支付,农田水利设施一般按500元/亩补偿。第九条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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