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726498
大小:30.66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5-29
《丹阳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丹阳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丹阳市人民政府文件丹政发[2007]109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丹阳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丹阳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十八日抄送:镇江市法制办、国土资源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丹单位丹阳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民小组或行政村,下同)补偿,并建立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本办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批准撤销建制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不适用本办
4、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数量变化台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及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统计台帐,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记载,具体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经办机构办理,其相关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5、;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的户籍管理工作;市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市监察、农林、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练湖管委会)及其所属村组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落实工作。第五条依法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涉及国有土地需补偿安置的,参照集体土地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六第征收(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一)征
6、收(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二)征收(用)精养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收(用)一般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三)征收(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四)征收(用)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五)征收(用)未利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六)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
7、年平均年产值低于每亩1400元的,按1400元计算;在册菜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1800~2000元。第七条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000元。被征地农民人数按以下公式计算(四舍五入取整):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收(用)的农用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征收(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不安置人员。第八条征收(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
8、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的经济林木,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突击抢栽的,不予补偿。特种经济作物补偿由用地双方协商解决。第九条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征收(用)地单位在将征地方案报至批准机关前,将所有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市国土部门应当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