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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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和《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和《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3、。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本细则所称市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县是指县、县、县、县。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细则。市区的城市规划区及各区工业集中区和四县县城规划区及县(含县)以上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上述范围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参照本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LOcaLhOSt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

4、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本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已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

5、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建立相应台帐;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公安、民政、监察、农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公安部门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成员名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乡镇人民

6、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口。下列人员不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1.历次征用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包括已安排就业、领取安置补助费或者撤组转城人员等);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3.从外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4.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

7、养老保险金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5.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第六条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帐户记载;公安部门应当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动态管理以及相关户籍管理工作。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第七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8、负责制定,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实施。用地单位必须在征收土地手续报批前,将所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缴至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地补偿费财政专户。第八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土地补偿费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耕地每亩为140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为18000元;四县耕地每亩为120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为16000元。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仍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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