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发展与协调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发展与协调

ID:38195651

大小:3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5-24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发展与协调_第1页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发展与协调_第2页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发展与协调_第3页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发展与协调_第4页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发展与协调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发展与协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  (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陆上石油勘探开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石油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的,

2、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油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油区环境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破坏油田设施、盗窃原油以及土炼油等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第五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龙工作,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止勘探开发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油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油田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对保护和改善油田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石油勘

3、探开发单位应当把防治污染、保护与改善环境纳入生产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第九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技术。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十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

4、应当加强防治污染设施的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实行用水管理制度,保护地面水和地下水不受污染。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不得外排。  第十三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井控技术规定,防止井喷污染;应当实行无污染作业,严格控制落地油。  第十四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排放的废气、烟尘、粉尘应当符合国家或本省的有关规定;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及炼化系统中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必须经过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它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十五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有专门设施存放泥浆、岩屑和污油,对作业中产生的废弃物

5、应当及时回收利用和处理,防止流失、渗漏、散扬。  第十六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应当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有效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七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有毒化学物品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对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损、钻孔、震裂、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第十九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管理,定期巡查,及时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发生井喷、输油管道破裂和穿孔等突发性

6、事件时,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排除故障,防止污染面积扩大;落地油应当及时回收,回收时不得扩大污染面积。  第二十一条运输原油、酸、碱、泥浆等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渗漏、溢流和散落的措施;货物底脚和洗车水应当定点存放,集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养殖区、盐业生产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受污染。  第二十三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发生事故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于四十八小时内,将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7、点、污染范围、损害程度等简要情况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查清后的十日内,应当向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污染事故详情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五条防治污染的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暂时停止运行的;  (二)改造、更新的;  (三)拆除或者闲置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对须暂停止运行的,应

8、当在七日内予以批复;其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