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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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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中□为删去内容、黑体为增加或修改内容)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勘探、开发、贮存、运输、废物处理处置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基本原则】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能源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石油勘
3、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治理、修复和赔偿责任。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将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依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七条【规划环评】石油勘探
4、开发单位应当编制石油勘探开发利用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石油勘探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石油勘探开发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每年年末应当向市(州)能源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产能开发计划,并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5-,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依法备案。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石油勘探开发利用
5、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石油勘探开发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明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州)生态环境主管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保守商业秘密。第八条【项目管理】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
6、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15-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
7、公开验收报告。第九条【部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环境,维护开发秩序。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能源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非法采油、炼油、盗窃原油和破坏输油管道以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清理和取缔非法收油、售油场点。第十条【信息公开】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在本部门相关网站公开油区环境质量、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石油勘探开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
8、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排污许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控制要求。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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