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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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1130  【实施日期】19961130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防治石油勘探开发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石油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单位及其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陆地和沿海滩涂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海洋水产、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协同环保部门做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油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油田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区环境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监督与管理,防止因石油勘探开发造成环境污染。  第五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制定防治污染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防止石油勘探开

3、发活动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上述项目建成后,需经原审批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七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必须保护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治污染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拆除或闲置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报告。环保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采用无毒泥浆作业。泥浆应

4、当回收利用,提高回收利用率。泥浆、岩屑及污油,应当全部进入泥浆池或其它专用设施存放,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渗漏、流失。  第九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开采石油,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防止井喷污染,严格控制原油及化学药剂落地。  落地原油必须在完成试油、修井作业后的3日内予以清除;井场内油池存放的原油必须在5日内清除、收净、并填平油池。  第十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将开发生产中的含油污水纳入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回注或者综合利用。含油污水的回注和综合利用率应当达到含油污水量的98%,稠油区不能回注利用的,应达标排放。  经处理达标后的含油污水,应当排入环保部门指定的河段,不得任

5、意排放或采用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放。  禁止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油污水。  第十一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排放废气、烟尘、粉尘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天然气、油田伴生气中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各井、站水套炉、加热炉排放烟尘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  第十二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回收处理生产中排放的固体废弃物及落地油,不得采用焚烧方式处理。严禁将难以降解的有毒有害物质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十三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污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应当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有效措施,使其达到国家和

6、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等控制区域从事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作业。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作业的,应经环保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放射性物质、剧毒化学品,防止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五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石油运输管线和储油设备的巡查、检测、维修。采取有效的防腐、防裂措施,防止渗漏、溢流事故发生。  发生井喷、管道破裂或者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污染面积扩大;落地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收,回收时不得扩大污染面积。  石油勘探开发运输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

7、封闭措施,防止石油泄漏、溢流;严禁运送石油或化学药剂车辆随地排放残液。  第十六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饮用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养殖区、盐业生产区等特殊保护区域不受污染和破坏。  第十七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对在生产活动中因钻孔、挖损、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第十八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向市以上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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