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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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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和高中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93年6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94年9月13日行政會議修訂(討論)95年6月5日董事會第12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通過95年9月7日行政會議修訂(討論)95年11月24日董事會第12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通過97年10月28日考核會議修訂97年10月29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六和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及代理代課教師(以下簡稱教師)暨職員之成績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第二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學校編制內未納入銓敘之職員,其成績考核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第三條本校
2、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其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者。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者。依法服兵役,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另予成績考核,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在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3、。第四條本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學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工作績效獎金。工作績效獎金發放標準另訂辦法規定之。(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者。(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者。(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五)品德良好能為學生表率者。(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者。(七)按時上下課,無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紀錄者。(八)未受任何刑事、懲
4、戒處分及行政懲處者。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工作績效獎金,工作績效獎金發放標準另訂辦法規定之。(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者。(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者。(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五)無曠課、曠職紀錄者。(六)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者。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者。(二)曠
5、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者。(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者。(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八)年度內受小過(或累計)以上處分者。(九)年度內出勤紀錄刷卡異常次數頻繁,屢誡不改者。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及二款者,給與工作績效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勵。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第五條本校軍訓教官及代理教師,得依本
6、辦法規定參加成績考核。代理教師除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及符合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均照本辦法之規定發給工作績效獎金,然不予晉敘薪級。第六條本校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曾記二大功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含)以下。二、曾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含)以下。三、曾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含)以上。第七條本校對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
7、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平時考核同一學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第八條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五)執行重要法令克
8、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五)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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