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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32《公司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30/06/1997本條例旨在綜合及修訂與公司有關的法例。[1933年7月1日](本為1932年第39號(第32章,1950年版))條:1簡稱30/06/1997本條例可引稱為《公司條例》。條:2釋義8of201113/05/2011釋義及格式的指明(由1997年第3號第2條修訂)(1)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A表”(TableA)指附表1內的A表;“一般規則”(generalrules)指根據第296條訂立的一般規則,亦包括表格;“上市公司”(listedcompa
2、ny)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是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修訂)“公司”(company)指根據本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或指現有公司;“公司集團”(groupofcompanies)指任何2間或多於2間的公司或法人團體,而其中1間是其他公司或法人團體的控股公司;(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文件”(document)包括傳票、通知、命令和其他法律程序文件,亦包括登記冊;“公開發出”(issuedgenerally)就招股章程而言,指發出予公司現有成員以外及債
3、權證持有人以外的人;(由1972年第78號第2條增補)“分擔人”(contributory)具有第17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代理人”(agent)不包括任何以某人律師的身分而行事的人;(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失責高級人員”(officerwhoisindefault)具有第351(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失責罰款”(defaultfine)具有第351(1A)(d)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由1993年第75號第2條修
4、訂)“印刷”、“印製”(printed)指採用普通凸版印刷、平版印刷或處長酌情接納的其他工序而製造的;(由1963年第4號第2條增補)“自動清盤決議”(aresolutionforvoluntarywindingup)具有第228(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有償債能力證明書”(certificateofsolvency)指根據第233條發出的證明書;(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增補)“有關財務文件”(relevantfinancialdocuments)就上市公司而言,指須根據第129
5、G(1)條就該公司送交的文件;(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有權利的人”(entitledperson)就上市公司而言,指在與第129G(1)條的但書一併理解的該條下有權第32章-《公司條例》1獲送交該條所述的文件的人;(由2001年第27號第2條增補)“私人公司”(privatecompany)具有第29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成員自動清盤”(members'voluntarywindingup)具有第233(4)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補)“股、股份”(s
6、hare)指公司股本內的股份,除在股額與股份之間有明訂或隱含的區別外,股份亦包括股額;“非上市公司”(unlistedcompany)指一間公司而其任何股份均沒有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的;(由1991年第77號第2條增補。由2002年第5號第407條修訂)“非香港公司”(non-HongKongcompany)具有第33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增補)“股本減少決議”(resolutionforreducingsharecapital)具有第58(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由1984年第6號第2條增
7、補)“周年申報表”(annualreturn)指根據第107條所規定須製備的申報表;(由2003年第28號第2條修訂)“招股章程”(prospectus)—(a)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任何具有以下性質的招股章程、公告、啟事、通知、通告、冊子、廣告或其他文件—(i)向公眾作出要約,要約提供某公司(包括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而不論它已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股份或債權證,供公眾以現金或其他代價認購或購買;或(ii)旨在邀請公眾作出要約,提出以現金或其他代價認購或購買某公司(包括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而不論它已
8、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股份或債權證;(b)在招股章程、公告、啟事、通知、通告、冊子、廣告或其他文件—(i)屬第38B(2)條所指的刊登文件的範圍內;或(ii)載有或關乎與附表17各部(第1部除外)一併理解的該附表第1部指明的要約的範圍內,不包括該招股章程、公告、啟事、通知、通告、冊子、廣告或文件;(由2004年第30號第2條代替)“法院”、“法庭”(c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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