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 第32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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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32K公司(董事资格的取消)法律程序规则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赋权条文30/06/1997(第32章第168S(1)条)[1994年7月15日](本为1994年第427号法律公告)条:1释义10of200508/07/2005在本规则中─“司法常务官”(Registrar)指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务官,并包括高等法院任何高级副司法常务官、副司法常务官或助理司法常务官。(1994年制定。2005年第10号第174条)条:2适用范围30/06/1997本规则适用于本条例第168P(1)条所适用的取消资格令的申请,但该项申请须属在

2、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之后提出者。(1994年制定)条:3申请表格25of1998s.2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本规则所适用的申请,须藉原诉传票(即《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附录A内第10号表格,并加以适当的改动)向法院提出,而《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即据此适用,但本规则订立具抵触效果的条文则除外。(1994年制定。1998年第25号第2条)条:4针对答辩人的证据30/06/1997(1)当传票发出时,须向法院提交支持申请取消资格令的证据;而证据的文本须

3、连同传票送达答辩人。(2)证据须为1份或多于1份誓章,但如申请人为破产管理署署长,则证据可采用1份或多于1份书面报告的形式(可附连或不附连其他人所作的誓章),而该等书面报告须视为犹如已由破产管理署署长藉誓章核实一样,并为其内所载的任何事项的表面证据。(3)在一项根据本条例第168I(1)或168J条提出的申请中,誓章内或(视属何情况而定)破产管理署署长的报告内,须就答辩人被指称不适宜关涉任何公司的管理所参照的事宜作出陈述。(1994年制定)第32K章-公司(董事资格的取消)法律程序规则1条:5传票上的批注30/06/

4、1997传票上须注明提供予答辩人的下述数据─(a)述明此项申请是按照本规则提出的;(b)提出此项申请所根据的条文所订的最长取消资格期及最短取消资格期(如适用的话);(c)述明此项取消资格令的申请可按照本规则循简易程序聆讯及裁定,而无须进一步通知或另行通知答辩人,并且述明假如此项申请如此聆讯及裁定,则法院可判处最长达5年的取消资格期;(d)述明法院在聆讯此项申请时,如凭着当时在庭上所提出的证据,拟在答辩人的案件中判处长于5年的取消资格期,则不会在该次聆讯中作出取消资格令,但会将该项申请押后,在另行通知的较后日期进行聆讯

5、(连同任何其他证据);及(e)述明答辩人如有任何证据,意欲法院加以考虑,必须按照根据第7条订明的期限提交法院(第7条的条文须载于传票上)。(1994年制定)条:6送达与确认25of1998s.201/07/1997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传票须藉邮递方式送往答辩人最后所知的地址而送达答辩人;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送达日期须当作为传票投寄后的第7日。(2)凡法院所发出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命令或其他文件根据在本规则规限下的法律程序须送达任何不在香港的人,法院可命令将该法律程序文件、命令或其他

6、文件,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内,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送达该人,并可要求提供其认为合适的送达证明。(3)送达答辩人的传票,须附有确认送达的表格,该表格须由答辩人在送达日期起计14天内交回法院,而就此而言,有关确认送达的法院惯例和程序,乃适用于根据本规则在法院申请一项命令的情况,例外的是凡提述《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A)附录A第15号表格之处,乃指藉本规则修改后的表格。(1998年第25号第2条)(4)确认送达的表格须因应情况述明答辩人应表明─(a)其本人是否以下述理由对此项申请提出争议─(i)当其本人或其他人在公司

7、方面的行为操守受到质疑时,其本人既非该公司的董事、影子董事、高级人员或清盘人,亦非公司财产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ii)其作为上述董事、影子董事、高级人员、清盘人、接管人或经理人的行为操守,并非如所指称般支持一项取消资格令的申请;(b)(如属其本人的行为操守),其本人对上述行为操守使其不适宜关涉公司的管理的指控,是否提出争辩;及(c)其本人虽然并不对取消资格令的申请作出抗辩,但是否意图提出减轻刑罚的因素藉以说明只判短的取消资格期是有根据的。(1994年制定)条:7证据30/06/1997(1)答辩人须在传票送达日期起计

8、28天内,将意欲法院加以考虑的反对申请的誓章证据提交法第32K章-公司(董事资格的取消)法律程序规则2院,并须立即将该份证据的文本送达申请人。(2)申请人须在接获答辩人的证据的文本后21天内,将意欲法院加以考虑的其他答复证据提交法院,并须立即将该份证据的文本送达答辩人。(1994年制定)条:8申请的聆讯25of1998s.201/07/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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