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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卷第3期经济学(季刊)Vol18,No132009年4月ChinaEconomicQuarterlyApril,2009企业的研发外包:一个综述3费方棫李靖郑育家蒋士成摘要企业在研发外包的过程中通常会面临着由合同的不完全性、知识的非独占性以及累积性创新的不完全替代性所带来的各类成本,而研发外包之所以能够更多地进行是因为在现实操作中存在着缓解这类成本的治理机制。在此基础上,本文以企业为主要参考点通过文献综述重点考察了作为治理机制的研发外包的最优组织形式,研发外包中的合同设计以及公共政策层面和企业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尽管上述不同层面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信息泄漏
2、问题,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加并不一定就能够促进企业更多地进行研发外包。为此,本文还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企业研发外包决策的关系。关键词创新,研发外包,组织形式,合同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当然,市场购入也会造成适应能力不强和签约支出过高的问题。但只要做到令行禁止,即使从外部市场购入,也可以有效地解决内部不适应的问题⋯⋯而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要双方看法始终保持一致,通过市场关系也可以实现相互适应。———Williamson(1985,中译本,第109页)虽然组织形态多样化的长期存在表明,对于所有交易来说并不存在唯一的最优组织形态,但是以某种方式组织起来而不是通过另一种方式组织起来所带来的优
3、势并不是不证自明的:不论由哪一种组织安排来治理交易,通过合作都能得到收益。只要能从交易中获得收益,交易各方都有激励去谈判以实现这一收益。———斯科特·E1马斯腾(2005,第5页)3费方棫、李靖、郑育家,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蒋士成,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通信作者及地址:李靖,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200052;电话:(021)32261196;E2mail:lijing_lee@sjtu.edu.cn。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所提出的极富建设性的修改意见,感谢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组织经济学与合同经济学讨论班全体同学就创新经济学领域所进行的热烈讨论,感谢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都市圈发展与管理
4、研究中心提供的资助(编号:07005)以及上海市科技发展软科学研究基金所提供的资助(编号:007)。最后,作者特别对《经济学(季刊)》编辑部在本文修改过程中所给予的宽容、鼓励与期望公开表达我们的尊敬与谢忱。当然,文中可能包含的所有错误完全由作者负责。1108经济学(季刊)第8卷一、引言以生物医药产业为例,根据GansandStern(2003,p1343),在1997年世界前10强的制药企业有7个列于1973年制药企业的前15强之内,而其余3强也是在传统制药企业(而非新创的生物技术公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这种在1过去25年内并未发生太大变化的市场结构使我们不禁要问,在小企业对产业2
5、内的在位企业所形成的“创造性破坏”日渐成为各个产业的重要现象时,为什么生物医药产业中制药企业的市场领导地位却可以长期地保持相对稳定?事实上,在生物医药产业中,制药企业与生物技术公司(新创企业)一直存在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这类合作关系对在位企业而言为研发外包,而对新创企业而言3则为创意在技术市场中的出售,因此如果我们以在位企业为主要参考点来讨论上述合作关系时,那么问题就可以进一步概括为,是何种因素导致了在位企业通过技术市场进行研发外包进而通过产品市场来巩固其市场领导地位?更明确4的,在位企业通过技术市场进行研发外包(获取外部知识)从而形成创新的内5在机理是什么?对此,本文将通过文献综述给
6、予一个详尽的回答。在生物医药产业中,制药企业对生物技术公司的研发外包的确已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根据一项调查,整个生物医药产业在1998年有18%的企业研发基金用于外包(TheEconomist,1998,survey16);《R&D杂志》(November,2000)所进行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在2000年有40%的制药企业将其研发业务外包;而对于世界前20强的制药企业来说,在2003年其被许可的制药产品的销售额已高达700亿美元之多(这一销售额已占其总销售额的25%,并且这一比例将会增加到40%)(转引自BhattacharyaandGuriev,1在生物医药的产业结构中,有100
7、家(或更少)大型制药企业占据着全球80%以上的药品市场(转引自Roijakkersetal.,2005,p.236)。2根据FosterandKaplan(2001,p.8),在1957年构成标准普尔500指数(S&P500)的500家公司到1998年有大约85%已不在该名单之中,而在剩余的仍存在于该名单的约15%的公司(74家)中也只有约2%的公司(12家)其指数超出了1957—1998年间的标准普尔指数的平均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鲍莫尔(2004,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