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与困境:没收财产刑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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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机与困境:没收财产刑何去何从万志鹏(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一、异化危机:没收财产刑的罚金面孔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刑罚措施。按照刑法的规定,没收财产刑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切形式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家私等动产以及房屋、大型机器设备等不动产。甚至从法理上说,此处的“个人财产”完全应当做广义的解释,将其解释为“个人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尽管在民法中,财产与财产权利是有区别的,二者是权利的客体与权利本身的关系,但在生活乃至法律用语中却常常通用。当人们提起财产权时,往往指明

2、的对象就是权利的客体——某种形式存在的物(有形的或无形的)。同样,人们在主张对某项财物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时,实际上阐述的是所有权之基本特性即支配权、排他权、对世权。有学者指出,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并且基本上就是指私人财产所有权。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权不仅包括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传统私法上的权利,还包括了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等新型权利。参见石佑启著:《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宪法与行政法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2页。除了物权与债权是两大基本的财产权利外,现代社会的财产

3、权外延十分广泛,一切具有价值或使用价值内容的权利,莫不可作为财产权(rightsofproperty)看待。换言之,从理论上说,只要是具备私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均可进入我国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然而理论与现实存在巨大的脱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书中涉及没收财产的主要有两个部分:一是判决没收犯罪人一定数量(范围)个人财产或者全部个人财产;二是判决没收与犯罪活动相关的犯罪工具、犯罪所得以及违禁品等。后者是依照《刑法》第64条对涉案违法财物进行的特别没收(specialconfiscation),与作为刑罚种类的一般没收

4、财产(generalforfeiture)有本质的区别。值得说明的是,英美刑法中常见的civilforfeiture以及criminalforfeiture制度,虽直译为汉语有“民事的”和“刑事的”没收财产区别,但均是对与犯罪有关财产的特别没收。虽然也有英美法院将criminalforfeiture解释为具备惩罚性质的措施,但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没收财产刑相比,对犯罪人无涉案件的合法私有财产进行没收在英美刑法中是不可想象的。据笔者掌握的资料反映,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存在类似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参见DouglasKim.A

5、ssetForfeiture:GivingUpYourConstitutionalRights.19CampbellL.Rev.527:1997.&LesleyThomson.Confiscation:APracticalGuidetoConfiscationCrimeProceeds.Edinburgh:W.Green.2000.在适用没收财产刑时,法院的判决书一般只指出判决某某被告人没收个人财产多少万元(或元),或者干脆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于个人财产的属性如何、个人财产的清单是否明列、哪些又是应当为犯罪分子本人及

6、其家属保留的必要生活资料,判决书中完全阙如。应当指出,刑法之所以设置没收财产刑,就是因为此刑的内容可以没收犯罪人的一切财产(必要的生活费用除外),而非仅仅是金钱,由此来体现没收财产刑重于罚金刑的特征。如果仅仅没收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将没收财产沦为变相的罚金,则完全使其失去存在的价值。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中没收财产刑沦为罚金刑的变种比例还相当高。笔者根据各种公开的资料研究发现,我国各级法院在适用没收财产刑中存在严重问题:没收财产仅仅采用宣判没收被告人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判决书中不明确载明被没收的财物清单;没收财产刑的判

7、决与对非法财产的没收混淆;等等。以我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全年刑事判决书的调查为例:2008年,市中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64件,判刑312人,然而全年仅有20人被判处没收财产,并且其中有9人是被判处类似罚金的没收财产刑。也就是说,不仅没收财产刑适用的比率低,而且有将近一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没收财产刑。2007年的情况,也大致如此。另据了解,基层法院对没收财产刑的异化使用比率更高,我市雨湖区、岳塘区等基层法院近几年判决的没收财产几乎全部都是变相的罚金刑。山东郯城县人民法院在2008年仅判处3人没收财产刑,分别是没收一万元、

8、三万元、四万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7—2008两年间才判处3人没收财产刑,判决的方式分别是“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和“并处没收财产”。前两种并处方式无疑走样为罚金,后一种并处方式根本不知道如何执行(事实上也没有获得执行)。二、一纸空文: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相比异化为罚金刑的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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