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废除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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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应当废除没收财产刑【摘要】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方式在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是进入近代社会以来,受人权理论、刑罚目的理论、刑法价值理论和罪责自负原则的影响,这种刑罚方式在理论上确实存在很大的弊端。而且,从现实的角度考察,没收财产刑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困境,废除的时机和条件已经形成。所以,我国应当废除没收财产刑。【关键词】没收财产刑;废除;私有财产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这一古老的刑种从古至今由盛转衰,已经被当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弃用。我国是当今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还保留着没收财产刑的国家,实际上没收财产刑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上考察都存

2、在很多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废除没收财产刑。一、废除没收财产刑的理论基础(一)没收财产刑侵犯了最基本的人权贝卡利亚曾经这样抨击没收财产刑:“某些人认为:没收财产是对复仇能力和私人势力的约束。但是,他们没有考虑到,尽管这些刑罚带来好处,但他们并不总是正义的,因为,被称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1]在启蒙运动时期,启蒙思想家们就把生命、自由和财产视为人类生来就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卢梭有言:“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对自己财富的合法享有。”[2]孟德斯鸠更是坚决地捍卫公民的私有财产:“公共利益绝不能用法律或法规去剥

3、夺个人财产,或者哪怕削减其最微小的部分。”[3]所以在当时启蒙思想家的精神里,法律无权制订侵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的处罚措施,犯罪的人也不例外。所以近代以来,很多国家都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从而在宪法上消除了没收财产刑的存在可能性。美国联邦宪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国会有宣告惩治叛国罪之权,但剥叛国罪犯的公权时,除被剥夺公权终身外,不得涉及剥夺继承权,或不得没收其财产。”因此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下,罚金刑被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人类对私有物品的感情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凝聚在私有财产中的感情被法律强行剥离,极易造成社会仇恨。边沁曾说:“没收——这是几乎

4、在整个欧洲都残存的野蛮之刑。这样的刑法是及其令人厌恶的,因为它只是在危险业已消失之后才使用;更大胆地说,因为它强化了应尽可能消除的敌对情绪与复仇精神。”[4](二)没收财产刑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我国刑法理论中一直认可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从一般预防的目的而言,没收财产刑的一般预防作用应该是警示一般人实施相同犯罪行为后,没收财产是并用的刑罚后果,以及对于被害人的报应心理的满足,使公众的守法观念得到加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犯罪人的财产一般是与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不可分割的,如果笼统地没收犯罪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便殃及到无辜的家人,使他们的

5、生活陷入困窘,甚至在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加重家庭成员的经济负担,那么无辜者的不满情绪是无法避免的。因此,不利于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从特殊预防的目的而言,没收财产刑的特殊预防作用应该是避免犯罪人再犯罪。可是,对于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本来就无再犯罪的可能性。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没收财产刑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予以惩罚,当刑满释放后,他们会有因无法在短时间内取得生存必须的物质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现代教育论认为,刑罚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对犯罪人的改造和教育,使其回归正常生活回归社会,显然没收财产与这样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没收财产刑既不能消减犯罪人再

6、犯的意图,又对犯罪之人回归社会无益,也无法实现刑罚的特殊目的。(三)没收财产刑扭曲了刑法的公正价值康德认为:“惩罚的方式和尺度是什么?公正的正义可以把它作为原则和标准,这就是平等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在公正天平上的指针就不会偏向一边。”人类最初的同态复仇心理,既包含着被害者对损害的求偿,也包含着使犯罪人得到相等的惩罚,以求在被害者与犯罪人之间达到平衡。财产性较生命刑、自由刑而言似乎是轻刑,但没收财产刑对于现代越来越重视私有财产的人们而言可能更重于自由刑。人类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会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而不断演变。在古代社会,没收财产刑或许还能起到恐吓人民

7、反抗,维护专制统治的作用,那么在今天这个社会还能如此吗?博登海默认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于此同时促进生产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5]没收财产刑的不公正不仅在于贫富程度不同的人在被没收财产时因财产数量悬殊而产生不公平,更在于对于相同的罪行,有的没收得多有的没收得少,在犯罪人之间难以公平对待。原本富裕的人大多就是因为能力较强、对社会贡献较大而占有多数的财富,没收财产刑却打破了分配正义,使富人失去的也更多,犯罪人之间不是因为罪行而是因为此前创造的社会财富数量不同而承受程度不同的惩罚,这样的惩罚公

8、平何在?(四)没收财产刑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没收财产刑因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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