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外文翻译

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外文翻译

ID:37687514

大小:67.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5-28

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外文翻译_第1页
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外文翻译_第2页
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外文翻译_第3页
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外文翻译_第4页
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外文翻译_第5页
资源描述:

《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外文翻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JuliaFionda/程德文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摘 要:在德国,指挥侦查和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的基本职能。但实际上,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基本上是由警察独立完成的。而随着起诉便宜主义的兴起,检察官在审前阶段对于案件的过滤作用显得极为重要。过去只有在审判阶段而且只能由法官做出的决定,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也逐渐能够独自做出。因而,检察官的司法官角色在不断得到强化。相应地,由检察官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较小部分。从实际的作用看,检察官越来越成为德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中心角色。关键词:德国  检察官  裁判者一、导 论世所公认,现代检察官制度诞生于法国17

2、89年大革命,正式创立于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德国的检察官制度是依照法国建立的。据考证,自1831年起,德意志各邦逐渐设立了与法国相类似的检察机关。1871年,德国统一后,即颁布了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各级法院配置检察官。同年2月,又颁布刑事诉讼法,原则上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官行使。从欧洲国家创设检察官制度的目的来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制约法官的司法裁判权;二是为了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三是为了“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意旨贯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而所谓的客观法意旨,则包括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方面。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德国检察机构在19世纪中期前后创立,主要是一种妥

3、协的结果。在此前,德国和其他欧洲国家一样,实行纠问式的审判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官承担着调查、起诉和裁判全部过程的责任。这种制度的问题在于:“一来法官独揽追诉审判大权,欠缺监督制衡管道;二来法官自行侦查追诉,心理上早已先入为主,因而不可能无偏颇之虞,更遑论公正客观的裁判了;更甚者,由历史文献可知,当时纠问法官所奉行者,实乃由警察国家精神发展出来的调查方法:不计代价,穷追猛打被告;面对强大但却不公正的纠问法官,被告无招架之力。”对于这种制度,当时有一种改革建议,认为应当由受害方当事人担当起诉的角色。但这种情况下,因为缺乏公众对于起诉过程的控制而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最终,改革的刑事诉讼制

4、度将刑事程序拆解为侦查(追诉)、审判两阶段,由新创之检察官主导侦查程序,原来纠问法官之权力则被削弱为单纯之审判官,在侦查、审判两段分离的结构下,侦查结果仅有暂定的效力,案件罪责问题终局之确定,则为审判阶段之任务。同时,新制改采“控诉原则”,则检察官担任控方,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从而,检察官成为控制法官裁判入口的把关者。不仅如此,在现代诉讼中,检察官既不应是拿破仑所谓的“政府之眼睛”,也不应是普鲁士君主威廉一世所谓的“君王之耳目”,而应是德国思想家萨维尼所描画的“法律守护人”的角色。据德国学者们观察,自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末的150多年里,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中立和独立立场基本保持

5、未变。这期间存在两个阶段的例外,一是20世纪30年代纳粹德国进行的大屠杀时期,另一是20世纪90年代两德统一后的一段时间。在希特勒统治时期,行政机构对司法事务的干预是很普遍的。根据现行法律,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职能主要限于以下几方面:一是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二是提起公诉;三是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具体来说,包括:(1)受理对犯罪的检举;(2)领导和指挥警察进行侦查;(3)可以暂时采取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4)决定是否提起公诉;(5)在法庭审理阶段,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6)在认为必要时提起上诉、抗诉和要求复审;

6、(7)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检察官有权提出缓期执行或者监外执行的要求;(8)此外,检察机关同时还是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州的法律,也可以是赦免机关,因此检察机关享有这方面的相应的职责及权力。从制度和理论层次上来说,德国检察官的作用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其一,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参与范围广,具有多方面的权力,而且它还具有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的责任,因而,从一般意义上,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二,从诉讼构造和诉讼职能的角度来说,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控诉方的地位,承担着控诉犯罪的职能。因为德国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诉讼。因而,检察官对

7、刑事起诉占有垄断的地位。其三,从诉讼程序的关系来说,固然公诉行为具有拘束审判活动的效力,但总体上来说,法官对于检察官具有优越地位。从刑事诉讼程序全过程来看,法官是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人物。这是现代辩论式诉讼的基本特征。但纸面上的法律固然在一国的法律文化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但实际上,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完全按照法律所描画的图景去进行社会治理。二、德国检察官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领导和指挥警察进行侦查。因而,从理论上,检察官是德国刑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