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

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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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美国家检察官侦查阶段诉讼地位比较研究摘要: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警检分立和警检结合两种警检关系模式,并且呈现相互接近和融合的变革趋势。虽然当前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警检关系存在三大模式鼎立的场面,但各国的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间不仅存在形式上的分工关系,而且具有实质上的合作关系,只不过三大模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大致上说来,英美模式的侧重点在审判程序的过程中,而大陆模式、监督模式的侧重点在审前程序侦查阶段。但从一些国家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来看,三大模式在相互吸收借鉴的基础上,警检关系开始由疏松化出现紧密化的发展趋势。关键词:警检关系侦查诉讼引言:考察当前我国公、检(法)关

2、系,可以发现在配合制约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公、检(法)关系出现了错位、扭曲,因此该原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理合理性。一国警检关系的变化又通常反映其刑事司法制度的变化,故警检关系问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方面。当前在提倡法治原则与保障人权的国际潮流中,许多国家正在努力构造既能有效追诉犯罪,又能保障人权的警检关系。一、两大法系与我国的检察制度的现状(一)英美国家警检制度的现况1.英国警检制度英国采用的是“一步式侦查”模式。英国警察不仅负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而且还对部分刑事案件行使起诉权。警察在侦破刑事案件时,主要是按地

3、域来划分管辖权,上一级的警察总局只对刑事专案进行侦查,它们与各地警察部门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只是一种协作关系。很显然,英国各地方的侦查机关是相对独立的。英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全部由警察机关进行。由于检察机关不承担具体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警察具有很大的权力,可以采取诸如搜查、扣押、讯问的侦查措施,经过治安法官的认可并签署司法令状,警察也可以采取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重要财产的侦查措施,如搜查、逮捕等。警察的侦查工作贯穿整个刑事案件的始终,直到向检察官提出侦查终结报告,或者向治安法官提出起诉。在英国,检察官和警察分署管理,因此在组织和人事关

4、系上是相互独立的。具体到刑事诉讼职能上,由于警察承担了刑事案件的所有侦查工作,因此在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警察除了在某些侦查措施上受制于治安法官外,基本是完全独立地进行刑事案件侦查。英国检察署同警署的关系是建议与合作的关系。任何调查,是否移交检察署都由警署决定,检察署无权干涉。当然,在两者的关系中,隐藏着某种监督的因素,因为检察署不起诉的决定本身就意味着对警署决定的否定。但这是一种被动的监督,不能涉及警察工作的敏感环节即案件的调查。这是一种“警察的内部监督”式的监督,在警察任意撤销案件的问题上,检察官还是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2.美国警检制度美国在检察制度

5、的设置上,一定程度受到大陆法系特别是法国和荷兰的影响,因此在检察官的权力配置上与英国不同,美国的检察官有权直接行使侦查权。美国刑事侦查实行的是“二步式”的侦查模式,一般先由最先到达犯罪现场的巡警进行初步的调查和犯罪信息的收集工作,在初步侦查后由警察局决定是否立案并展开后续的侦查工作。美国的检察机构和其他国家的警察机构一样,也是刑事案件的侦查主体,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享有进行侦查的必要权力,如现场勘验、搜身、扣押物品、调查询问、讯问等。在多数犯罪案件侦查中,检察人员并不亲自进行侦查活动,而是指导和监督专业侦查人员或大陪审团的调查工作。一旦检察官决定亲自进行侦

6、查,其侦查活动不受任何侦查机关的约束。警察收集到证据后移送给检察官,检察官再判断控诉证据是否达到“可成立理由”的程度,达到的,决定提起诉讼或建议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二)大陆法系警检制度1.法国的警检制度在法国,检察官兼具有司法警察的职能,并有权指挥司法警察的一切侦查活动。在侦查中,检察官有权要求司法警察就一切犯罪提供报告及移送案件,并可受理告发与告诉。对现行犯,如果检察官在现场,则应当由检察官执行司法警察的职务,并有权直接调动、指挥警力。在法国,检察官具有司法警察的职权,并有权指挥司法警察的一切侦查活动。在侦查中,检察官有权要求司法警察就一切犯罪提供报告及移

7、送案件,并可受理告发与告诉。法国的刑事侦查机构主要包括警察机构、检察机构和审判机构。就警察机构而言,法国较为特殊,该国警察机构分为两个系统:民警系统和军警(宪兵)系统《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司法警官以及司法警官助理在司法警官的监督下,根据共和国检察官的指示或者以自己的职权,对案件进行预侦。预侦行动受检察长的监督。2.德国的警检制度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是法定侦查主体,侦查程序由检察机关主导,理论上称之为“检警一体”。“警察所起的作用始终受限制,仅是一个检察院辅助机构。检察官在前程序的各个阶段都享有主导权,虽然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没有以抽象的语句对此做出

8、规定,在德国,侦查权属于检察机关,其有权采取除对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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