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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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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社区职能职能一: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具体三项工作:1.接收建设单位报送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资料。(第八条)2.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担任或委托社区居委会代表担任组长。(第九条)3.接收建设单位交付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第十六条)注意:分期开发项目(第十五条)职能二: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依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监督的具体内容:参会方式(第十一条)参会人数(第十二条)参会面积(第十三条)注意:业主代表和委托代行共同管理权(第十四条)职能三:协调指导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依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业委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2、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指导业主召开。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
3、举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职责。职能四:指导、协助业委会资料移交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拒不移交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协助移交。注意: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出物业服务时未移交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的,由区、县(市
4、)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第六十二条)职能五:划分和调整物管区域会同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划分和调整物管区域。(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职能六:应急处置物业企业退管导致“真空”时的应急处置,社区在街道委托下,组织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保安、保洁等服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职能七:监督指导业主自行管理监督指导业主自行管理,开具证明材料。(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职能八:列席基金自管的业主大会会议列席基金自管的业主大会会议。(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2项)谢谢!第八条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
5、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九条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两个月内指导
6、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给
7、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业主
8、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业主委员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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