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270910
大小:64.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5-20
《论刑法中的伪造》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论刑法中的伪造黄明儒[摘要]刑法中狭义的伪造一般是指无制作权人擅自制造对公共信用交易安全具有法律意义的物品的行为。从文书作成名义的真实性与否认定伪造的观点为形式主义,它着重处罚冒用作成名义的有形伪造行为;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与否认定伪造的观点为实质主义,它以有制作权人制作内容虚伪文书的无形伪造行为为其理论核心。在冒用代理资格作成文书的情况下,以其法律效果最终是否归属于本人承担来判断是否属于伪造行为。[关键词]伪造形式主义实质主义有形伪造无形伪造伪造罪是以行为方式(伪造)进行归类的一类犯罪。其中,伪造是
2、最基本的词语,也是理解伪造罪的关键。而伪造一词在《辞海》、《辞源》中均没有列条解释,《现代汉语词典》也只是简单将伪造解释为“假造”,但这并不表明伪造的涵义能够不言自明。其实其内涵十分丰富,如《法学辞源》中“伪”之词系对伪造及其相关词语所作的解释。参见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源》,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498~499页。在此,笔者仅讨论伪造的刑法意义,以求正于方家。一、伪造的概念伪造一词,我国刑法没有作具体的解释。而我国理论目前也仅限于在伪造的个别意义上讨论最狭义的伪造含义。如在论述伪造货币罪时,
3、认为伪造“是指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25页。在论述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时,认为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假的公文、证件、印章”;“摹仿有权签发公文、电涵的负责人的笔迹、制作假公文、电函的,也以伪造公文论”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下),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7页。;等等。各国刑法典也很少就伪造一词单独作出立法解释,只有新加坡、印度和英国等国在立法上对伪造作了明确解释。《新
4、加坡共和国刑法典》第28条规定:“‘伪造’是指使一个东西相似于另一东西,且企图通过这种手段实施欺骗,或者是明知此种做法可能产生欺骗。释义1:就伪造而言,模仿得是否准确并不重要。释义2:当某人用一个东西仿照另一东西时,此仿照可能会被其用来欺骗。除有相反证明以外,应当假定此人使一个东西相似另一东西,且企图通过这种手段实施欺骗,或者应明知此种做法可能产生欺骗。”《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柯良栋、莫纪宏译,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印度刑法典》第28条对伪造的解释与此相似。参见《印度刑法典》,赵炳寿等
5、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页。英国《1913年伪造罪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本法范围内,伪造是指制造假文件,以使其能当作真文件使用。凡在本法所列印章与印模的情况下,伪造印章、印模的行为,以及基于诈骗与欺骗之意图而为的伪造行为,根据具体情况,按本法的规定处罚。”[英]J.W.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09页。另外,《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4-l条第(l)项规定的几种伪造行为,也可视为对伪造的立法解释:“A、无本人之授权而变更他人之文书;B、并无
6、本人之授权而竟表示为本人所作成或表示与实际不符之时日、地点、或作成之顺序,或并无原本存在而竟作成、完成、签名盖章、认证、发行、交付表示为其副本之文书;C、明知为A、B各款所定方法所伪造之文书而行使者。”《各国刑法汇编》(下册),台湾司法通讯社1981年版,第2006~2007页。《新加坡共和国刑法典》和英国《1913年伪造罪法》规定的“伪造”定义,从学理上讲,是一种狭义的伪造,它并没有将作为一类罪的伪造罪的所有客观方面行为涵盖过去。而《美国模范刑法典》所定义的“伪造”,即是从广义的角度规定的,它是指
7、作为一类罪的伪造罪所特有的伪造行为。从这些不同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伪造”7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层面可以作不同的理解。日本学者大谷实在论述伪造文书罪时也是将伪造区分为最广义、广义、狭义、最狭义四个层面的伪造进行论述的。参见[日]大谷实:《刑法各论》(下),成文堂1982年版,第443页。尽管其论述只是针对伪造文书罪而言,但笔者认为对理解伪造罪中的伪造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当论及伪造罪这一类罪时,“伪造”概念可以作最广义的理解详细分析请参见拙作:《试论伪造罪的概念与范围》,《法制与社会发展》2
8、000年第6期。,它是指对在法律事务交往、经济贸易、社会生活中具有能够确认证明某种权利和义务或某项法律后果之事实的货币、有价证券、文书以及其它技术手段之物品进行弄虚作假、纂改真实情况,或者明知是已经改变真实情况的上述物品而仍然行使、收集(取得)、交付的行为。其次,要对伪造罪个罪中伪造的含义作不同的理解。如对伪造货币罪之伪造应作最狭义的理解,即仅指有形伪造(并且不包括有形变造)。而对德国刑法规定的伪造文书罪之伪造则应作最广义的理解,包括伪造、变造文书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