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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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论美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最早源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英国大宪章。后经洛克、孟德斯鸠、贝卡里亚、费尔巴哈等启蒙思想家和刑法学家的倡导,逐渐成为刑法乃至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具有明确的、不可动摇的地位。那么,对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来说,他们的刑法中有无罪刑法定的规定呢?实际上,罪刑法定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也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美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明文写出罪刑法定,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在实质上已经包含了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注: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9页。)  一、禁止追溯既往的法律和禁止剥夺公

2、权的法案  法的适用效力不溯及既往是自有成文法以来的一个基本原则,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都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这一条原则。德国现行刑法第1条明确规定:“任何行为只有在根据先于其实施而存在的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可罚性时才受处罚。”(注:储槐植主编:《美国、德国惩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法律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页。)法国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第112-1条重申:“只有在其发生之日构成犯罪的行为,始得惩处之。(注: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英美国家也不例外,英国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

3、b-bes,1588-1679),在其名著《利维坦》一书中指出:“在行为发生之后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使之成为罪行。这行为如果是违反自然法的,那么法便成立在行为之前,至于成文的法则在制定之前无法让人知道,因之也就没有约束力。”(注:〔英〕霍布斯著:《利维坦》(中文版),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29页。)美国宪法禁止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制定任何追溯既往的法律,许多州的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在1798年卡尔德诉布尔(CalderV.Bull,1798)一案中,对追溯既往的法律定义为:第一,任何对该法通过以前所实施的无罪行为,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法律;第二,任何

4、对该法通过以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加重犯罪予以处罚的法律;第三,任何改变刑罚,并允许对该法通过以前的犯罪,按较重刑罚处罚的法律;第四,任何为了证实罪犯而改变法定的证据规则,允许采纳比犯罪时法律所要求的不相同的或较少的证据。(注:WayneR.LaFave,AustinW.Scott,Jr:《CrioninalLaw》,WestpuBlisting,1986,P.97.)这个定义的前三项是对实体刑法的限制,第四项则是关于证据法的限定性改变,是对程序法的限制。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当法律要求某种犯罪必须具有行为和行为结果时,确定犯罪的时间对适用追溯既往的条款至关重要

5、。例如被告人在某年的5月1日向被害人开枪射击,5月10日颁布了新的杀人罪法律,被害人在5月20日死亡。这时应当适用5月1日以前的法律,而不是适用5月10日新颁布的法律,否则就可能发生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美国的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表明,法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正义警告,如果对行为人适用追溯既往的法律,让其接受比行为当时的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显然有失公正。禁止追溯既往的刑法原则,也是对公共官员滥用权力的一种有力的约束。  根据美国的审判实践,禁止追溯既往的法律,仅适应于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机关的法律,而不适用于法院的司法判决。它一般也只适用于刑事犯罪,而不适用于民事问题,尽管有时

6、追溯既往的民事法律也被认为违反了美国宪法。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鲍伊诉哥伦比亚市(BouieV.CityofColumbia)一案中曾经认为,禁止追溯既往的法律不仅适用于立法机关的法律,而且也适用于法院的司法判决,因为美国宪法禁止借助司法解释达到完全一致的结果。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的该项判决从未被广泛适用,因为美国法律的传统和基础是判例法,具有追溯力的司法判例本身就是美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不可能完全排除司法判例中的溯及力问题。(注:WayneR.LaFave,AustinW.Scott,Jr:《Cr-iminalLaw》,P.102)  值得指出的是,英国历

7、史上曾经有所谓的“剥夺公权法案”(BillofAttainder),允许对犯有叛逆罪和其他可处以死刑的重罪犯剥夺公民权,使其丧失职位、荣誉称号、财产和接受正当司法审判的权利。直到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剥夺公权法案”才受到禁止。  美国宪法第1条明确禁止国会和各州议会通过“剥夺公权法案”。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67年的卡明斯诉米索瑞(CummingsV.Missouri,1867)一案中就指出:“剥夺公权法案,就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不经司法程序而直接处以刑罚的法令”。1946年在美国诉布朗(UaitedStatesV.Brown)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又对该法案作了更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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