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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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

2、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

3、)尚未持有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       (一)福州市、泉州市市区3元至25元;       (二)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市区3元至20元;       (三)县级市市区2元至12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元至8元。 

4、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改善民生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公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用地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术、环保等项目用地可以区别对待,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       厦门市具体税额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

5、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土地使用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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