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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6月20日豫政〔1989〕74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2、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
3、、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税额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据《条例》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
4、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省辖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地税局批准;县(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经批准确定的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审批程序按上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
5、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经地税部门核实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 (三)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向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省辖市、县(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
6、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后30日内,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有关证件),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情况变化的,纳税人应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对纳税人使用土地的纳税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
7、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办法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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