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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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女士自2000年5月起一直在北京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3年8月,她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自2003年8月1日起至2005年7月31日止),约定孙女士的工作岗位是推广部副经理,月基本工资4000元,奖金根据企业效益、雇员表现、考勤情况考核发放。其中关于工作内容有这样的约定:“公司根据雇员的工作能力、表现,有权安排工作并调整雇员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包括工资的升降);雇员应根据要求完成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该合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此后,双方均全面履行了该劳动合同。公司每月发给孙女士基本工资4000元,奖金3000元。孙女士也出色完成了工作任

2、务。2003年公司对其工作表现的评价是:“一位工作表现非常优秀的员工,对公司的要求及工作职责均能出色地完成。表现出非常高的工作自觉性、主动性及责任感。建议在品牌发展方面给予其发展的空间,同时推荐其作为公司主要员工进行培养。”2004年6月至10月,孙女士休产假。在此期间,公司另派一人接替其工作。10月25日,公司通知产假期满上班的孙女士,因人员结构调整,原有的推广部副经理岗位已不存在,新岗位市场营销主任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与推广部副经理岗位有很大差异,且新岗位已无人员空缺。因此公司将其转到秘书岗位工作,基本工资每月1600元,奖金上限1600元。孙女士不同

3、意公司的上述决定,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继续履行公司与孙女士的劳动合同。但孙女士的真实想法是既然要跟公司打官司,如果再继续留下来工作,双方都很尴尬。公司今后可能给“穿小鞋”。最好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获得一笔经济补偿金。如果孙女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肯定会同意。但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孙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申诉被受理后,孙女士及时与仲裁员取得多次联系,希望能通过调

4、解取得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结果。由于孙女士在该公司已工作了4年零5个月,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与奖金)7000元,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公司应支付孙女士5个月工资即3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开庭过程中,孙女士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一贯工作表现优秀,要求继续从事推广部副经理工作,月薪不变。公司无权单方调整孙女士的工作岗位并下调劳动报酬。但是鉴于推广部经理这一工作岗位已不存在,致使原劳动合同

5、无法继续履行,同意仲裁员的调解,在公司支付孙女士35000元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本案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调解形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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