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本质的回顾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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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本质的回顾和反思一、法人的基本情况(一)法人的概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是从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角度来说。我们讨论的法人本质就是从这一层次来讲的。实际上法人的概念有两种,上述就是其一,另外一种就是从制度层面来讲的。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法人是指有关法人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这是我们讨论法人本质时经常涉及到的,这里提示一下。(二)历史沿革现在我们说到有关法律概念常常是在罗马法中寻找渊源。实际上

2、,罗马法并无法人的名称。该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提出的。①但是罗马时期,法人制度已经产生。起初,罗马法上只有universitas一词,具有团体的含义,可指宗教团体、士兵团体、丧葬团体,但都不享有人格。这些团体不能看作是法人。共和国晚期,开始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社团的起源。公元3世纪以后,承认神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取得债权,承担债务,其构成基础为财产而非人,这是财团的萌芽。②共和国末叶,罗马法学家阿尔费努斯·瓦鲁斯(Alfenus.Varnus)对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不同作了区分。

3、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Ulpianus)也指出:“在一个团体中,其成员的变更并不影响团体的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是各个成员的权利。”他们虽未提出“法人”这一术语,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不可能对法人制度作出全面的论述,但从客观需要出发,提出抽象人格的理论,扩大了人格的概念,把权利直接赋予法律拟制的人,从而简化了自然人的法律关系,适应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罗马法的一大创造。③尽管罗马法法人制度不是很完善,但其基本内容和理论作为近代法人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立法上第一次采用“法人”这一用语,

4、最早是德国民法典。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给法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其13条规定:“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够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④我们注意到,不是法国民法典最早正式规定法人。这是因为当时强调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担心法人制度会限制个人权利;同时,刚刚胜利了的资产阶级害怕力量强大的教会利用法人地位进行复辟,所以该法典没有规定法人制度。但是,在事实上承认商业和工业团体的法人地位,并且法国商法法律规定了比较完整的商事主体制度,算是弥补了这一欠缺。当然,①周?著:《

5、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1版,第290页。②同上书,第290页。③同上书,第291页。④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36页。11后来经过修改,法国民法典现在也规定了法人。①(三)法人的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主要划分方法,是以法人内部结构的不同,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社团法人可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财团法人则不是基于社员权的联合,而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6、。②在英美法系国家,因为没有财团的概念,他们的财团是由信托制度代替的,所以不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而把法人分为独任法人(corporationsole)和集合法人(corporationaggregate)。独任法人,又称独体法人、单独法人,是指由担任特定职务的一人组成的法人;该特定职务具有恒久的存续性,并通过任职者之间的继任实现。它是指法律把个人担任的某一职务予以人格化,如国王、主教、大臣等。它兼有公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某些特征的一种特殊形态,是英美法上特有的概念;集合法人,又称集体法人、合体法人,是指若干成员共同组成且可以永久

7、存在的集合体。它是把某一群人予以人格化,如有限责任公司、大学、市政府等,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社团法人。③二、学说及立法例(一)三种传统大陆法学说1、法人拟制说拟制说认为,本来没有法人,由于法律拟制而有了。它是最早论及法人本质的学说,也是对英美法系影响最大的一种学说。我们先探究一下其历史渊源。这种学说深受罗马法律思想影响,为注释法学派所倡导。12—13世纪,注释法学家就曾解释法人为有团体名义之大多数人的集合,法人是独立存在的“抽象人”。14世纪,罗马教皇英诺肯季四世在解释教会团体的性质时,也明确指出“法人的人格是基于法之拟制,法

8、人纯为观念的存在。”这说明教会法那时也有原始的拟制说观念。评论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巴特鲁斯(Bartolus)再次强调“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物”。④到了近代,拟制说为历史法学派发扬光大。萨维尼(Savigny)主张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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