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人制度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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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法人制度的本质摘要:关于法人的本质,从来冇各种主张。至今,冇关法人的本质主要集中在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的对立。当代,两种学说并存,以致于不同的国家采纳不同的学说,两者各有利弊,本文着重对两种学说进行探究,以期能够在这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上冇所建树。关键词:法人本质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0,■前言法人(JuristischePerson)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社团"(associate),形成于1900年的《徳国民法典》。自然人作为权利义务的当然主体,几乎没冇任何障碍。自然人普遍地、当然地具有自己的意愿,并按自己的意愿来行动。19世

2、纪初期,受康徳思想影响的法学家认为,只有伦理上自由的人才具有而且当然具有尊严Z法律人格,法律上的权利,其基础是自然法,与生俱来的是天赋人权,伦理上的生物意义的人,唯一并天赋地能够取得这种权利。回归到法人来说,在这里,与其说是在对法人的本质争论不休的话,述不如说是在争论法人的本体到底是什么?法人到底具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转变似乎使问题更清晰的呈现在我们而前。在此,笔者试图从法人的本体,即或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这个角度来谈谈法人的本质。法人本质概述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二、法人

3、制度的意义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并得依其行为能力,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生存等社会生活Z需要。当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共同的目的而决定从事某项事业时,应考虑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首先考虑的是成立合伙,合伙虽为一种契约,但民法上对于已成立的合伙赋予其团体性。然法律上虽赋予合伙以团体性,但合伙还是在某些方面表现出很强的任人合性,与个别自然人的财产、信用等挂钩,仍未脱离个人主义的色彩。例如,一般情况下都是相对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之间成立合伙,以及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的债务的时候,各合伙人对不足部分负连带责任。我们需要更加普遍地,使广大

4、民众都可以参与的组织体来弥补合伙的缺陷。于是,法人应运而生,如果说合伙更能凸突显人合性的话,那么法人无疑更能突显资合性,法人亦设立了相关机关来帮助其完成某些操作,进一步加强了集合的团休性。这样法人就能更专注地、更充分地实现自我的口标。三、法人制度的本质法人的木质,即以法人何以得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之主体。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及评价传统的说法一直认为,关于法人的本质,法学史上曾有三种观点:“否认说”、“拟制说”、“实在说”,主要代表人物分别是:耶林、萨维尼、祁克。一、法人否认说的价值与局限1、否认

5、说的基木观点否认说根本否认法人人格的存在:法人既不是客观存在的主休,也不是拟制的主休;法人不能成为独立的主体。根据否认说对法人木质所做的不同解释,乂可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无主财产说。此种学说乂叫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财产是因目的而存在,受目的Z拘束,故法人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Z无主财产而已。二是受益者主体说。此说从权利之主体乃其利益的归属者的基本观点出发,认为享受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才是法人木质上的主体。具体地说,社团法人的真止权利人是其社员,财团法人的真止权利人是其服务的对象。三是管理者主体说。认为法人财产实际属于依章程

6、而任命的董事会或法人财产管理人,管理者才是真止的主体。2、否认说的价值与局限否认说根木否认法人的存在,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以口己名义活动的法人组织的现状明显不符,是最早的被学者共同抛弃的法人本质说。其中无主财产说显然未看到法人的木质。任何组织的建立都有目的性,财产没有意志,财产的使用目的及如何使用都是由人决定的。受益者主体说看到了法人与其社员的利益联系,显然是深刻的,但忽视了法人与法人社员的分离关系:既然真正受益人有必要在法人“背后”,与其直接作为主体在权利义务上明显有差异;而口如果排除受益人为一人的情况(如一人公司),由多个受

7、益人组成的组织的意志与单个受益人口己的意志也有很大茅异,法人并不等同于法人社员。管理者主体说,只看到管理者对法人的管理,未看到谁选择管理者,管理者为谁的利益管理的问题。二、法人拟制说的价值与局限1、拟制说的基木观点19世纪末,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法学家以“权义务之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为其立论Z基础,认为除口然人外木无权利义务Z主体,团体人格并不是基于法人的木质而产生的,法人之所以取得法律人格不过是法律将国家主权者特许的I才I体拟制为自然人而已,是“纯粹的拟制物”,其实体基础是“人为创造的组织”。根据法人拟制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只

8、有有意识的口然人才能成为主体,法人本质上并不能成为主体,只是法律将其拟制为口然人而已,因此法人只是“观念上的整体”,没有意思能力,因而也没有行为能力。法人既然无行为能力,其参与法律活动,只能由“他人”代为进行。法人机构与法人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由机构来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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