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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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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具體規劃員工股票選擇權國內之員工股票選擇權規劃,因公司種類及適用法律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安排,大抵上可區分如下:1.非公開發行公司此類型公司所適用之法律主要為公司法,公司得以契約約定方式,與員工約定認股選擇權,給付之標的股票可以是公司發行新股支付,或以特定主要股東以已發行股票支付之。以發行新股方式:應注意公司法有關原有股東對新股發行有優先權之規定,在公司與員工之認股選擇權契約中,應配合約定由特定主要股東同意放棄新股認購權,以利公司於發行新股時,有足夠之額度可由員工認購;惟應注意,此一放棄認購之同意,僅具契約效力,倘該特定之主要股東事後反悔者,僅發生特定股東違約之效力,
2、尚須在公司認股繳款通知股東後,由該特定股東向公司表示放棄認購之意,始生放棄認購之效力,此時公司才得將放棄認購之部分,作為提供員工認股之用。以新股方式作為員工認股之用,一方面需要公司對員工承諾提供新股供其認購,另一方面需要特定股東配合,倘特定股東事後反悔,將造成公司對員工違約,此一安排,不確定性較高,因此,有以特定之主要股東,以其所持有之特定股權,作為將來員工認股之部分,由公司、員工及該特定股東三方簽訂契約,公司與員工間約定雇傭事項,特定股東與員工間約定認股時機及相關事宜,以契約方式達到提供股權供員工認購之目的;而該股權之來源,可由主要股東所持股權中撥出,或由其他股東先行
3、認購,暫信託於特定股東名下,待員工實行認購股權後,再將認購之金額返還給先行墊款認購之股東。2.公開發行公司(未上市、上櫃公司)如係公開發行公司,因受證券交易法之規範,其認股權之發行,依前面之分析,有涉及證券交易法之募集行為,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為之;故公開發行公司不得任意提供認股權給員工,以免違法。又此類公開發行公司未上市、上櫃,尚不得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第51條有關「上市或上櫃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規定,在目前法律之限制下,似僅能採取前段末之建議,即以特定之主要股東,以其所持有之特定股權,作為將來員工認股之部分,由公司、員工及該特定股東三
4、方簽訂契約之方式,惟因該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特定股東提供股權供員工認購,應以特定員工為對象,不宜以對象不特定之方式為之。3.上市、上櫃公司上市、上櫃公司得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第51條有關「上市或上櫃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公司於員工實行該認股權時,得以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分別以買回股份或發行新股之方式支應。其次上市公司因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因此,前述特定股東提供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之方式,屬場外交易,應不許可。惟上櫃公司並不受
5、上述規範之限制,仍可採前述以特定之主要股東,以其所持有之特定股權,作為將來員工認股之部分,然因上櫃公司有公開市價可循,故提供員工認購之股價,不宜與市價相差過大,以免有稅賦上之疑慮。4.外國控股公司國內公司如有規劃在海外上市者,多會設立海外控股公司,未來以海外控股公司選擇在美國NASDAQ或香港GEMBoard等市場上市,對員工而言,所應認購之股票不再是國內公司股票,而是海外控股公司之股票,由於控股公司地點位於海外,不受國內法律之規範,但仍應配合設立當地法律及將來計劃上市地點之法律,規劃相關之員工認股權。一般而言,海外控股公司股權規劃,多以上市為一切割時點,即上市前規劃之
6、員工認股權,於員工實行時,或以新股發行、或以既有主要股東之股權支應,因上市所需遵守上市地法律之限制,前期規劃之認股權多會以上市作為停止條件,於公司順利上市後,再規劃新的認股計劃供員工認購之。股權有哪些類型一、股權的性質股權又稱為股東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或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作為股權質押標的股權,僅為狹義的股權。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股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式參與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股權是指股份制企業
7、投資者的法律所有權,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投資者對企業擁有的各項權利。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從經濟學角度看,股權是產權的一部分,即財產的所有權,而不包括法人財產權。從會計學角度看,二者本質是相同的,都體現財產的所有權;但從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產權指所有者的權益,股權則指資本金或實收資本。一般,投資者根據股份公司組織形式,認繳股票的種類、數額和對公司所負的有限、無限責任而享有一定的股權,諸如經營管理權、監督權、表決權、紅利分配權等決策權。主要是通過購買股票和資本的“參與”,掌握股份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以控制操縱其經營業務的決策許可權。有的金融壟斷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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