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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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交委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行政审批以外的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处罚类共87项权力编码00927629X-B-001权力名称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2.《重庆市

2、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

3、类警告、罚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权力编码00927629X-B-002权力名称对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实施主体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

4、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

5、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案件来源依职权启动初查审核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构成行政违法的,制作并在七日内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需要处罚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告知相对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及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放弃听证、超过3日不提交听证申请、无故不参加、中途退出受理听证申请,举行听证会,行政机关在听证前七日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制作听证报告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内部合法性审核或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不予处罚、告知相

6、对人情况执行结案制作并在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巡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初查审核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其他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权力编码00927629X-B-003权力名称对超员、超载的处罚实施主体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7、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61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对超员、超载的处罚权力编码00927629X-B-004权力名称对机动车

8、号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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