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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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02事项名称1、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主席令9届第3号,本法规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11届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

2、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修订时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3、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

4、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山东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09]123号),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5%计征。新《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确保地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实施条件(受理条件)采伐林木权属清楚;在年采伐限额范围内;证件和有关

5、材料齐全、真实、合法;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施程序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林木权属单位(人)的申请函(一份);《林木采伐申请表》(三份);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一份);林权证明材料(一份);征占用林地的,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一份);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现场勘验情况、审核意见(一份);工程建设单位采伐林木的请示或函(一份);国有林场采伐林木应逐级报省林业局审核批准。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政站联系电话:0537-8716679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

6、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03事项名称2、木材运输证核发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主席令9届第3号,本法规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11届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7、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修订时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

8、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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