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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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01事项名称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修订时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30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2、门批准。木材经营、加工、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济政字(2014)79号。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实施条件(受理条件)负责人身份明确;经营加工场所、设备和技术符合要求;经营资金5000元以上;木材来源稳定、合法;兴建、扩建和

3、改建木材加工企业建有原料林基地。实施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发证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三份);经营加工场所、经营资金、主要从业人员证明文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份);上级予以规定的其他材料。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科室:林政站联系电话:0537-8716679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审核确认意见单位不填合法性审查意见单位不填救济途径(复议、诉讼)1.在60日内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

4、议机关)或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188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事项编码3708280103002事项名称2、规定限额内林木采伐许可承办机构金乡县林业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主席令9届第3号,本法规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11届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修改

5、)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6、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修订时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

7、林业主管部门核发。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30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实行许可证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定方案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第5页第十五项林业局主要职责)收费依据及标准《山东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09]123号),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5%计征。实施条件

8、(受理条件)采伐林木权属清楚;在年采伐限额范围内;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实施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核4.现场勘验5.公示6.收费7.发证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林木权属单位(人)的申请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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