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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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一、行政审批类1事项编码3708000104302-001事项名称企业核准登记(行政许可)设立承办机构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192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1号,2014月2修订)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35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

3、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通过)第五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2000年10月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通过)第三条:合营企

4、业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7.《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5、。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第七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范围外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10.《关于对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6号):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授权范围:省级人民政府

6、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三)省级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四)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过其

7、个案授权的。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修订)第25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第13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修订)第3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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