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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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松滋市农业局(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4项权力编码1权力名称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六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湖北省实施<中

2、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第三款: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湖北省食用菌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第十五条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栽培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

3、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5许可条件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贮藏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申请母种和原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须50万元以上;

4、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须25万元以上;2、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3、有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4、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国家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许可期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身份证明;(2)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

5、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4)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5)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7)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5;(8)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

6、、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菌种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法人身份证明;2、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4、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5、品种特性介绍、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6、设施设备及场所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电话市农业局行政审批科0716-62237275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一、行政许可类共4项权力编码2权力名称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经营许

7、可实施主体松滋市农业局(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第三款: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湖北省食用菌管理办法》(湖北省人

8、民政府令第330号)第十五条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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