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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案例评析院系:基础医学院专业:临床医学七年制学号:20115620422班级:七年四班姓名:吴康林2007年11月,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丈夫拒绝签字,产妇母子双亡”事件,至今还未从人们记忆中淡去,2010年10月15日,因为两位姐姐拒绝签名同意手术,醉倒在广州街头、发生大面积脑出血的市民刘先生在经历了数小时的药物治疗以后,第二天凌晨2时最终死在海珠区一家医院的急诊观察室里。2010年12月3日,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再次上演拒签事件,与“李云丽事件”不同的是,这一次是丈夫同意手术,拒签的是“坚持要自己生”的产妇,但医院并没有听产妇的,而是行使医生处置权,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事件回
2、放:事件一:产妇丈夫拒绝剖宫产医院不予剖宫产合法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自称是其丈夫的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专家死亡病例评审后认为,孕妇李云丽就诊当日病情严重,死亡率为80%至85%,在当时的情况下,救活的几率十分小,其死亡不可避免。手术可能挽回胎儿生命。朝阳医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事件二:产妇拒签致子亡母危 2010年12月3日清晨,一名29岁的临产孕妇被转送至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抢救。此前,该产妇被广州某医院诊断为“无胎心”,并怀疑有
3、胎盘低置。医生检查发现,胎心很微弱,产妇下体一直在少量流血,却没有痛感。医生分析认为,产妇已有胎盘早剥症状,如果不尽快手术,将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死亡,并引发母体大出血,造成“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但产妇却情绪激动地表示:“要自己生,不要手术。”医生反复说明情况的严重性,但产妇始终没有“松口”。后来,医院相关负责人出面解释,其丈夫同意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但产妇本人仍坚决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大喊“要自己生”。眼看再不手术,产妇就有性命之虞,医院本着“生命权第一”的原则,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并由医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行使医生处置权,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挽救了产妇生命。遗憾
4、的是,由于延误手术时机,宝宝一出生就出现重度窒息症状,出生数小时后不幸夭亡。产妇则因出现心衰症状,在医院进行抢救。事件三:姐姐拒绝签字手术广州一醉酒市民死在医院2010年10月15日14时40分,一名路人在昌岗中路昌岗大街发现路边倒卧一中年男子,神志不清,口吐白沫,赶忙拨打120。一辆救护车将男子接到附近一家三甲医院的急诊科检查。该院急诊内科梁医生称,44岁的刘先生送来时已陷入深度昏迷,有明显酗酒迹象,紧急CT检查发现,他的大脑右侧颞叶发生出血,出血量约为60毫升,血液流入脑室系统及蛛网膜下腔,情况危急。梁医生判断,“必须马上进行手术。”随后,刘先生的两位姐姐赶来医院。她们表示,弟弟没有老婆
5、没有工作长期酗酒,家人多次劝阻仍我行我素,终于出事。医生对两位家属详细介绍了刘先生的病情,她们听完后拒绝医生进行任何救治,甚至不同意办理入院手续,最终签字放弃治疗。无奈,16时后,医院将刘先生转入急诊观察室。观察室的刘医生说,刘先生一直处于深度昏迷,医院按常规给予保守治疗,但因病情过重,刘先生挨到凌晨2时后死亡。在这些事件中病人及其家属的签字权与医生处置权之争这个焦点,多数人对医院的做法表示理解,也有人表示质疑。事件的背后,一边是患者面对医生的畏惧狐疑,一边是医生面对患者的举步维艰。有人说,这是医患之间的信任危机。特殊情况下到底应该听谁的?这是一个困扰着所有人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
6、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问题是,在患者神志清醒且病情危急的情况下、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医疗机构该如何处理?有关患者权利的法规仍然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关于医生的治疗特权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医师的一般权利常服从于患者的权利。但在极其特定的情况下,需要限制患者(家属)的自主权利,以实现医生对患者
7、生命权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就称为医生治疗特权,或称医疗豁免权、医疗干预权。一般情况下,法律和医学伦理产生冲突时,医生们首先要遵守的是《侵权责任法》,这意味着医院在进行手术前,必须首先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退而求其次是要取得家属的同意。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患者濒危而又丧失神志、同时又找不到家人的时候,医院才拥有特殊处置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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