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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尤某1、尤某2、尤某尤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原告与被告尤某1、尤某2、尤某3、尤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52252-1-1.html5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原告与被告尤某1、尤某2、尤某3、尤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52252-1-1.html5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
2、.com原告与被告尤某1、尤某2、尤某3、尤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52252-1-1.html5法艺花园官网:http://www.llgarden.com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钦北民初字第3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被告尤某1。被告尤某2。被告尤某3。被告尤某。原告与被告尤某1、尤某2、尤某3、尤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
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8日,经被告尤某1申请,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尤某2、尤某3、尤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用途为养鸡,借款定于2013年6月28日到期(根据其用款情况,最迟不超过2013年6月28日,但单笔贷款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年利率为5.841%。合同约定期间可以通过自助渠道多次还款、借款。被告尤某1在2010年12月24日最后一次借款,于2011年12月23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尤某1不履行清偿义务,被告尤
4、某2、尤某3、尤某也没有履行连带清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尤某1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6367.24元(利息计至2012年12月20日,以后依约另计),被告尤某2、尤某3、尤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自助循环贷款额度签约单,拟证明原告依约贷款事实;3、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拟证明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4、个人借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借款事实;5、还款情况表,拟证明被告尚欠的贷款
5、本息。被告尤某1、尤某2、尤某3、尤某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认证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尤某1、尤某2、尤某3、尤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和举证材料后,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案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尤某1为借款人,被告尤某
6、2、尤某3、尤某为担保人,于2009年12月28日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511920090022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可循环借款额度5万元;贷款人在额度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28日)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但借款余额不得超过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在额度有效期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须在归还该笔借款本金
7、的50%后,归还部分的额度方可再次循环使用;借款的放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涉及计算机业务系统或各类自助银行渠道交易的,贷款人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具有同等证据效力;借款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本合同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的1.5倍;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个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4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合同项下贷款5万元发放给被告尤某1。被告尤某1通过自助循环借款方式最后一次在2010年12月24日借款,借款金额为50000元,个人借款凭证规定,贷款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3日,执行年利率6.116%,一次性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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