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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5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机构代码:337115147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浦处字〔2017〕第152017013358号银行输入码:2017013358当事人:上海曾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55515495185住所:浦东新区周浦镇横桥路326号法定代表人:曾章点经营范围:住宿(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上海曾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在浦东新区周浦镇横桥路326号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同时,为了方便住宿客人,在未依
2、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二楼设立早餐厅,为入住客人中持有金卡、铂金卡的会员及团队客人提供早餐服务。早餐原料由公司员工负责采购并加工,早餐的费用包含在住宿房费中,不单独记账开票。早餐厅是根据前台提供的含早餐入住会员及团队客人数量来准备早餐原料的,故含早餐入住会员、团队客人数量就是其提供的早餐数量,当事人每份早餐采购成本为3元。自2017年7月1日到2017年12月15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向38人提供早餐服务,销售早餐的货值金额(营业性收入)为38人X3元/人=114元,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
3、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的规定,故当事人从事早餐服务的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一份存卷。1违法所得为114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17年12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用以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早餐服务的现场情况;2、2018年1月31日对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过程
4、,结果等;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曾章点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受托人身份情况和受托事宜、权限;5、当事人提供的《上海曾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早餐情况统计表》、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复印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小型餐饮服务的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
5、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从轻行政处罚如下: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
6、交代收机构,一份存卷。2一、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元(壹佰壹拾肆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壹拾肆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
7、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以下方式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该处罚决定将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www.shfda.gov.cn)、“上海浦东”门户网站(www.pudong.gov.cn)公示,同时向信用中国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
8、督管理局(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一份存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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