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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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篇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成长的真实记录。学校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历史负责的原则,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相统一的方针,对学生档案实行统一、严格管理。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档案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全日制学生档案,各系学生大队协助。第二章学生档案的主要内容及收集第四条 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各系学生大队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

2、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入档。第五条 学生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入学材料:高考纸质档案原始材料、《录取通知书》及公安类专业学生的《招生政审表》、《招生体检表》;2.《高校学生登记表》、《学期鉴定表》和《综合素质测评表》;3.学籍异动材料: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出国、死亡等原因引起的学籍变动相关证明材料;4.毕业材料:毕业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毕业体检表、实习鉴定表、毕业论文(设计)、学位证明(限本科生)、报到证的白色联;5.奖励材料:获得系(处)以上行文奖励的各种材料(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评审证明材料);6.处分材料

3、:受学校行文处分的文件材料(具体材料由学生管理部门另行存档);7.组织发展材料:共青团员材料(入团志愿书及其他团组织审批材料);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份子考察表、团内推优审批表、党校学习结业证等);中共党员及中共预备党员档案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另行管理和转递;8.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第三章归档的要求第六条 所有归档材料应当是手续办理完毕的最终文件材料。凡材料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学生在署名时,必须署本人户口法定姓名且要与入学录取名册中的姓名相符,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用字代替。第七条 归档材料应当完

4、整、真实,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注明承办单位及时间。第八条 各类材料必须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黑色签字笔书写。第九条 所有归档材料,均由各负责整理审定材料的单位按照“以区队为单位,以学号为顺序”的方式向学生档案管理中心移交,清点造册,履行移交登记手续。第十条 内容不完整或有缺损的材料,不得归入档案。材料内容为多页的,应按规定装订。凡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档案管理员有权拒收,并责成送交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办理。凡拒不按规定办理归档材料的责任人,上报学校政治部处理。第十一条 归档材料应当及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以防丢失。第四章档案的借阅第十二条 查阅、复印和摘抄学生档案材料

5、,必须履行批准和登记手续。校党委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学生大队、指导员登记后可查(借)阅管理权限内的学生档案;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查(借)阅学生档案。外单位人员查阅学生档案,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任何学生不得查(借)阅本人或他人档案。第十四条 学生档案原则在学生档案室内进行查阅,一般不得外借。确需外借时,须由借阅单位或个人出具外借函,说明外借理由,注明归还时间,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借阅期限不超过一周。第十五条 寒暑假放假前,外借学生档案应当归还。第十六条 借阅学生档案时,应严格办理材料清点手续。如有丢失由借阅人负责。第十七条 

6、未经批准,借阅人不得涂改、圈划、污损、拆散、抽取、撤换或增添档案材料。第十八条 未经允许,借阅人不得擅自复制档案材料。因工作需要必须从档案中取证复制的,须经校领导批准。第五章档案的传递第十九条 新生高考纸质档案由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招生部门或中学领取,入学时交至区队指导员。区队指导员收齐、查阅完毕,按规定要求更换好学生档案袋,入学后两月内以区队为单位移交至学生档案管理中心。公安专业学生的《招生体检表》和《招生政审表》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在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以区队为单位移交至相关学生大队,由学生大队组织装入学生档案。学生在校期间的归档材料原则由区队或大队在每个学期

7、末以区队为单位移交学生档案管理中心,并由指导员统一装档。第二十条 毕业生档案转给相关主管单位时,应当密封后通过机要或遵照有关规定传递,必要时派专人送取。毕业生档案原则上不得由学生本人自带。特殊情况下,本人可凭单位开具的调档函或证明,自带由学校密封好的本人档案。自带档案必须注意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开封。第二十一条 对转出的学生档案,要认真填写、同步发送《档案转递单》,逾期一个月未收到转递回执,应当追问,以防丢失。对转入的学生档案,经核对无误后要及时将转递回执签名盖章后寄回。第二十二条 档案传递要求:1.已就业毕业生的档案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介绍信上签发的单位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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