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规则的理解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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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赵根喜  一、一般概念的禁止反言规则及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之含义  禁止反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在法律原则上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也称“禁止否诺”、“不得自食其言”、“禁止反供”等。它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英国学者鲍尔给禁止反言原则下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

2、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做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这段描述明确指出了禁止反言原则的表象及结果。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禁止反言”的称谓和明确概念,它主要体现于一些民商实体法及司法解释的某些具体条文中(比如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救灾

3、、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予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允许撤销赠与,等即体现了赠与人不得违反先前赠与承诺的原则),也体现于民商实体法的基本原则中(如《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基本原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它还体现在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办案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

4、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此条的含义,可以这样理解: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的,应确认其承认行为的有效性,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由此,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的一项规则。这里的当事人的承认也称为自认。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诚信原则,即当事人在进行承认这种处

5、分行为后,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程序安定原则,即当事人作出自认后不能出尔反尔,擅自推反自己承认的事实,避免由此在审理中产生混乱,确保程序的重要地位和明确。它还体现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原则。  本文主要刍议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因此,以下“禁止反言规则”称谓均仅指“在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  二、禁止反言规则与自认规则的关系  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适用证据中的一项重要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一方在自认后法院即可认定自认的事实或证据。国外许多国家的证据法对自认规则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6、。在自认效力的内容上,一般认为英美法系把自认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赋予自认证据效力。大陆法系的自认效力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证据规则》、《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中,但这些司法解释尚未使用“自认”这一法律术语,而称之为“当事人的承认”。一些地方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制定的证据规则也体现了自认的规则。因此,根据目前我国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自认规则可以描述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

7、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其证据的证明力。可以看出,禁止反言规则是由自认规则派生而出的一项重要认证原则,是对自认规则的一种补充,一种强调。是针对自认规则中出现的具体情况的细化规定。只有对自认规则明确,才能更好地理解禁止反言规则。...  三、自认的场合与自认的撤回  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的场合有两种,即在诉讼中的承认和在诉讼外的承认。禁止反言规则在实践中具体怎样把握?这

8、两种情形的自认是否允许撤回?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诉讼中的自认。一般情况下诉讼中的自认应当适用禁止反言规则。但是以下几种情形应视具体情况而定。⑴承认后立刻反悔而纠正承认的,应当准许。由于时间的连贯性,其承认和反悔应当视作当事人表达意见的同一个过程,其纠正承认应视作这一过程的结果,因此法院应当确认这种反悔和纠正承认的有效性。⑵根据《证据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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