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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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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paper.edu.cn电子商务征税方案:比较分析与路径选择周仕雅(中央财经大学100081)E-mail:yashizhou2000@sina.com摘要: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审视并总结国外的电子商务征税方案,剖析各种方案的特点和适用性。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电子商务征税引致的税收转嫁与归宿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电子商务征税方案的选择可分三步走:即近期暂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中期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制的征税范围,远期考虑实施比特税方案或托宾税方案。关键词:电子商务征税方案比较分析路径选择1.电
2、子商务征税方案的比较电子商务征税方案根据其特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全新的征税构想,比特税方案和托宾税方案属于这一类型。这两种方案是结合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特征提出的一种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构想,但还没在各国税收征管实践中付诸实施,尚属理论探讨中的征税构想。另一类是现行税制的拓展,如虚拟常设机构方案、征直接税方案和征流转税方案等属于这一类型。这些方案是通过拓宽现行税制的内涵和外延,使其能够适用于对电子商务征税。其出发点是认为电子商务只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或交易方式,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仍可适用,只需作必要的调整,没必要“推倒重来”,更不
3、需要专门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1.1全新的征税构想1比特税方案(BitTax)以比特(计算机处理信息的最小单位)作为计税依据,又称信1比特是计算机处理信息的最小单位,它与字节(byte)的关系是:1byte=8bit。-1-http://www.paper.edu.cn息传输税方案。该方案最早是于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Authur·Cordell)在一篇论文中提出的。荷兰林堡大学经济学家卢克·苏特(Lue·Soete)领导的一个欧盟指定的独立委员会于1997年4月提交的一份报告中也建议开征此税,即对全球互联网信息传输的每
4、一字节单位征税。他们认为计算机互联网冲击现有税基,必须采取新的手段对付此项挑战,否则数以亿计的政府财源在国际互联网中白白地流失。此税也适用于增值税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搜集、通话、以及图像或声音的传递等。据统计,从1995年开始,每月在2美国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达10亿条,平均每条包括近25000比特信息容量。比特税的支持者提出了如下几点理由:一是电子商务很可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因此,考虑到在信息社会中所引起的大量的附加值,在某种程度上就需要用比特税来调节税基。二是比特税可减少网上的所谓“信息污染”。三是对在工作时间滥用互联网的人征收比
5、特税,可鼓励人们在工作中更有效地使用该网并限制人们仅仅是在网上玩“冲浪”游戏。四是征收比特税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工具。如软件、书籍、小册子等,不交费也很容易被转载下来,对数据传输量的征税将会减少这种活动。比特税的反对者则认为:比特税的设计者可能是由于本身知识范围的缘故,只是单纯地从计算机角度出发,没有联系到税收实际,因此距离付诸实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一些专家认为,此项方案过于草率,例如,哪些信息传输要征税?哪些不征税?税收管辖权如何划分?怎么避免重复征税?这些问题还没有作具体的回答。若比特税以网上所有数字信息为征税对象,这
6、将阻碍网络业的发展。托宾税(TobinTax)是指对电子商务中的全部货币支付流量课税,这种税与经济活动的关系很清楚,对实际交易和国际互联网经济都适用,也不要求纳税人提供个别信息,但要求各国税务当局对每一笔电子交易的货币值做详实的记录。托宾税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托宾(James·Tobin)的思想为基础。早在1978年托宾就提议对外汇交易征税,用以限制资本的投机性流动,给过度“高效”的国际资本市场按一个“刹车闸”。托宾建议对每一次货币交易按0.1%-0.5%的低税率征税,该税对正常货币交易者增加的负担不重,但那些
7、每天从事大量货币交易的投机商将会发现,其投机成本大大增加,3这将迫使他们减少甚至退出投机交易。2刘澄、商燕,发达国家计划征收网络信息税,涉外税务,1997.2。3王逸,“托宾税”令各国争论不休,中国税务报,2000年3月16日。-2-http://www.paper.edu.cn1.2现行税制的拓展虚拟常设机构方案适用于对电子商务的利润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其限度低于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连接因素是将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虚拟的常设机构,这是对电子商务另立规矩,不要求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体处理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将它包括在税
8、收协定常设机构的概念中;另一种也可以将其单独作为一条。这一方案是由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税务专家司卡尔(Skaar)对常设机构作了深入研究后提出的,他希望由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牵头起草一份对电子商务利润征税的新准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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