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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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篇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中小学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南京市档案条例》,结合我区中小学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第四条 区教育局主管全区学校档案工作,区档案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学

2、校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档案工作由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并遵守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人员、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 学校应建立综合档案室,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七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

3、房和管理设施。第八条 学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第九条 学校应当备配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应将档案员的工作量纳入学校工作考核中。第十条 

4、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一)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组织、工会、团委、民主党派、少先队等组织的各种会议记录、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名册等文件材料;学校表彰材料、违纪案件的调查材料、违纪党员的调查处理意见、决定及有关案件的调查材料;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二

5、)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行政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学校总体规划、年鉴、大事记、历史沿革、基本概况等文件材料;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学校房产、物资、财产、登记移交清册;学校举行校庆及重要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学校机构设置、撤并、更名、启用印章等文件材料;学校机构编制统计年报、干部年报、工资统计年报、花名册等文件材料;学校有关人员录用、转正定级、退休、死亡抚恤、年度考核、工资调整、住房补贴;教师职称评聘等文件材料;学校教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工资转移证等文件材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和学校人事管理、行政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三)教育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

6、和教学研究等重大活动及成果的文件材料。(四)学生学籍类:学生学籍、转进转出、奖惩等记录。(五)教师业务类:教师个人业务考核记载。(六)设备仪器类:主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七)会计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执行。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归档范围。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部门)、课题组立卷的(整理)归档制度。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

7、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归档。立卷(归档)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归档,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归档文件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第十四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第十五条 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一)党群类、行政类、教育教学类、学生学籍类、教师业务类在每学年度放假前归档;会计类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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