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社险发〔20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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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社险发〔2010〕48号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渝办发〔2010〕115号和渝人社发〔2010〕149号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49号)—9—等文件精神,现就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有关业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管理的有关业务处理(一)对已参加城保的农民工,由参保单位核实其户籍身份后,如实填写《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1,经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后,连同电子文本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其中,市外农村户籍的农民工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二)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受理核对无误的,统一将此类人员转入农民工养老保险数据库,并按规定进行月结算。(三)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城保的,

3、从2010年1月起进行清算;对201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城保的,从参保之月起清算;渝人社发〔2010〕149号第三条规定不纳入清算范围的除外。二、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相关业务处理(一)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其完成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之月起按城保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9—(二)具体办理程序为:由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汇总表》和《重庆市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申报明细表》(附件2),连同连同电子文本及其户口簿复印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社会保险局受理核对无误后转入城保数据库,并按规定进行月结算。三、做好年度农民工身份核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4、应在每年2月底前,按渝人社发〔2010〕149号第八条规定,借助公安部门提供的有关户籍信息、市外农村户籍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做好年度农民工身份核查工作。对核查中发现有伪造、变造、假冒农民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律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四条、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处理。四、做好农民工退休、转移等减少业务工作(一)在系统双轨并行期间办理农民工退休、转移等减少业务时,参保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按规定完清欠费本息后,办理转入城保数据库相关工作。(二)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5、金条件的,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自愿书面申请选择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月;农民工不选择延迟缴费的,将其参保缴费情况予以封存,待国家城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五、农民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处理—9—(一)农民工在参保单位之间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城保的办法办理。(二)具本市户籍农民工(含本市行政区域外按规定转入无接收单位的农民工)可从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城保关系,最早起始时间为2010年1月1日。农民工以个人身份接续城保关系时,凭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6、卡》(相关省市的缴费凭据)办理。(三)农民工以个人身份接续城保关系后,纳入虚拟单位Gn进行管理。(四)农民工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对其原参保缴费情况予以封存,待国家城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六、个人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相关业务处理对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因各种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直系亲属有效的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七、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9—(一)参保人员同时存在两个

7、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本人与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协商后,书面选择并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一经确定不再变更),同期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二)对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县间转移、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其存在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由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处理。(三)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在办理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时,应经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以银行转帐方式退还本人。退费金额纳入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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