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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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6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9月6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民政厅2013年9月12日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第三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

2、、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3、;(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人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第三章许可权限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委托机关必须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权限,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一)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

4、、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三)省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四)民政部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许可程序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机构建设前,申请人应根据机构举办性质到有关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申请人要求政府提供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享受优惠政策的,许可机关在审查其信用等级、资金实力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可向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有关

5、部门出具介绍信。第十二条申请人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

6、资产评估报告;(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之日起2

7、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第五章许可管理第十七条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设立许

8、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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