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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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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程序法論》論憲法上的正當程序保障序言1十年前筆者有幸參與「行政程序法」草案的研擬,前後一年多期間,每週一次的研討會,經常熱烈辯論、欲罷不能,感序言受國人關於「程序」價值的認知頗有差距。社會快速變遷的結2壹、正當法律程序理念果,十年後「程序正義」的呼聲已然高聳入雲,大法官解釋也由過去單純倚賴「實體控制」(講求「法律保留」與「授權明貳、大法官有關「正當程序」解釋評析確」),轉而並重「程序控制」(講求「正當程序」)。一、限制「人身自由」的正當程序國人開始重視程序正義,誠為可喜的現象,亦法治發展必二、「司法程序」的正當程序然的結果。惟因
2、我國傳統文化及所繼受的德國法原皆「重實體三、限制「財產權」的正當程序而輕程序」,公法程序的研究一時之間還環繞著實體問題打四、限制「工作權」、「服公職權」的正當程序轉。筆者爰於《月旦法學雜誌》開闢「行政程序法專題講座」五、「修憲」的正當程序3系列,期積極闡明行政程序上的「正當程序」,還給行政程序參、憲法上「正當程序保障」適用問題法本來面目。本文擬更探討憲法上的「正當程序保障」,確立正當程序的憲法基礎。一、憲法上正當程序保障的客體二、憲法上正當程序保障的依據三、憲法上正當程序所保障之「程序上正當程序」內涵1四、「憲法上正當程序」與「法律上
3、正當程序」的關係參見翁岳生(主持)、廖義男(協同),《行政程序法之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台北:行政院經建會,1990年12月);詳細內容參見湯德五、憲法上正當程序所保障的「實質上正當程序」似漸宗,〈論正當行政程序〉(輯於本書頁1以下,頁3註5)。2由「法律明確性原則」所取代姑不論其間所涉爭點,釋字第五二○號解釋(90/10/15)之解釋理由書所謂「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堪稱的論。肆、結論3參見湯德宗,〈論行政程序的正當程序--行政程序法專題講座系列之一〉,《月旦法學雜誌》,第五十五期,頁152以下(19
4、99年12月)。湯德宗,〈論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法專題講座系列之二〉,《月旦法學雜誌》,第五十六期,頁146以下(2000年1月)。湯德宗,〈論違反行政程序的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專題講座系列之三〉,《月旦法學雜誌》,第五十七期,頁141以下(2000年2月)。湯德宗,〈論行政程序法之適用--行政程序法專題講座系列之四〉,《月旦法學雜誌》,第五十九期,頁158以下(2000年4月)。湯德宗,〈論訴願的正當程序--行政程序法專題講座系列之五〉,《月旦法學雜誌》,第六十一期,頁127以下(2000年6月)。-167--168-
5、〈憲法上的正當程序保障〉《行政程序法論》壹、正當法律程序理念其毋寧為對於立法權,亦為對於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限制,故而不能解為:任由立法者,依其意志,規定任何程序為『法律正7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任何人…非經法律當程序』」。準此,正當程序條款乃在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8正當程序(dueprocessoflaw),不應受生命(life)、自由(liberty)與財產,免於遭受國家權力(含立法、行政及司法)恣意暨不或財產(property)之剝奪」,通稱「正當程序條款」(DueProcess合理(arbitraryandunreas
6、onable)之侵害。4Clause)。其理念可上溯英國大憲章(MagnaCarta)第三十九章美國實務上,將「正當程序保障」(dueprocessguarantee)5(Chapter39)英王約翰(KingJohn)不任意拘捕的承諾;而「法律區分為「程序上正當程序」(proceduraldueprocess)與「實質上正當程序」(“dueprocessoflaw”)一詞,則首見於一三五四年該正當程序」(substantivedueprocess)。前者為政府限制人民「生憲章的法規式翻版:「任何人非經法律正當程序之審理,不應命、自由
7、或財產」時,應經如何程序方為正當的問題;後者為被逐出其人之土地或住宅,或被逮捕、剝奪繼承權或處死」。法院如何審查法律內容,以確保其為「公平」(fairness)的問題。6為適用「程序上正當程序」,美國法院發展出「二元或二前揭美國憲法「正當程序條款」所謂「法律正當程序」,階分析法」(bifurcatedanalysis,two-tieranalysis,ortwo-stage依其文義,似僅指「程序」,尤其「司法程序」(法院程序),analysis)。亦即,首先界定繫爭利益是否為「生命、自由或財且似僅限於立法者(在法律裡)所規定者(所謂「
8、法定程序」)。產」;如答案為肯定,則進而判斷用以剝奪或限制該等利益之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始即以體系解釋觀點,詮釋該條款的意9程序是否充分(「正當」)。在現代福利國家,認定何謂「自義,謂:該條款「顯然不欲聽任立法部門隨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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