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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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txt2机会靠自己争取,命运需自己把握,生活是自己的五线谱,威慑呢们不亲自演奏好它?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年06月11日15时33分1543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土地房产 “土地使用税”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罗清泉二○○七年五月十九日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

2、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  第三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

3、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第四条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国土、测绘管理部门测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开展土地测绘工作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4、第五条全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款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等级和与之相对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具体税额标准附后。  第六条全省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的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因土地等级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具体税额执行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  第八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外,下列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

5、用地;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三)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  (四)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  第九条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条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除农、林、牧

6、、渔生产用地、福利企业用地、开山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用地以外,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第十二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新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新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

7、的耕地和非耕地,以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型为依据计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等级、位置、用途等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动登记的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国土、规划、测绘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

8、理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1日发布的《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附件: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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