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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4
《律令时代的议事以制汉代集议制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内容提要汉代集议制,指汉代朝廷或各级官署通过合议的方式以立法建制、司法决事的机制,经集议而形成的法律文件、司法判例具有最高效力。所以,集议制本身既是有汉一代之基本大法,又是研究汉代法制的枢纽所在。本文正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考证、论析。全文六章,大体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二、三章,对汉代集议制本身进行基础性的考察,以把握其运作的基本要素与程序。第一章“汉代‘集议’释名”。历代史籍用以描述、后世学者借以研究汉代集议活动的概念很多,计有集议、朝议、廷议、会议、杂议、大议、详议、
2、博议、议事制度、论议制度等。本章通过还原这些概念在具体史料中的具体所指,得出结论:以现代语汇作为汉代“议”的总名并不合适;“集议”在种种旧名之中涵义较宽、使用较广;以“集议”作为汉代“议”的总称,已是学界相沿弗替的做法。第二章“汉代集议制基本要素的考察”。场所、参与者、议题和议的方式,是构成集议制的基本要素。其中尤以场所最为重要,很大程度上规定着集议制的其他要素,这是以往的研究中所不曾措意的。以考古材料为依据,通过对西汉长安城未央宫前殿的复原,结合《周礼》的“三朝”,笔者提出了汉代集议制的空间结构——
3、“三朝”模式说。根据这一观点,汉代政治的空间结构包括燕朝、治朝和外朝。汉代政治史上著名的中外朝之分,即分别是以燕朝为中心的官僚团体,和散居外朝不得擅自踏足燕朝的官僚团体。治朝,则是君臣、中外朝合议的场所。从集议制的参与者来看,大体可以区分为四类人:君主、官僚系统、诸侯宗室系统、专家顾问及吏民。君主是集议的启动者、主持者和决策者,官僚系统和诸侯宗室系统则分别是帝国“公”和“私”的一方面代表。官僚系统是集议制的绝对主角。诸侯王参与集议,在汉初往往是处理“汉廷”之外涉及整个“天下”的事务,“公”的属性较之官
4、僚系统更进一步,但在异姓诸侯王被铲除殆尽之后,刘姓诸侯王参与集议则更多是处理宗室内部事务。专家、顾问、吏民,是集议制1律令时代的“议事以制”:汉代集议制研究的补充,是汉代专家治国、老人治国和广开言路的体现。从集议制参与者的组合来看,常见的有中朝议、公府议、公卿议及其扩大会议、有司议、诸侯议、专家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其中二府议在前汉、尚书台议和三府议在后汉,分别是处理日常政务的集议组合。而公卿议及其扩大会议,则是汉代最高层级的集议。汉代集议的议题包括国家政治、法律生活的各个方面,议的方式有书面议、口头议
5、两种基本形式,在一次具体的集议中往往以不同的形式相互结合。第三章“汉代集议制程序复原”。集议制的程序构造并不复杂,甚至可以说非常单一,仅仅包括“启动—集议—决策—执行”几个基本环节而已。但是如果把遍布在汉代各地方、各机构的一个个集议终端,以一封封上奏和反馈文书联结起来,构成一张铺天盖地的集议网络,情况就变得复杂得多了。在本章,笔者尝试着抓住集议制的几个大关节,利用实例对集议制的程序进行了复原。这种复原后的程序,并不一定会发生在每一次集议之中,事实上汉代发生的绝大多数的集议事例都采用的是较之更为简化的程
6、序;但是如果说这一程序反映了汉代集议制较标准、典型的理想形态,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第二部分为第四、五、六章。将有汉一代的典章大制切割成立法、司法、行政来研究,无异于为混沌凿七窍,七窍生而混沌死。所以在以三权分立为视角的法律史著作中难以看到“集议制”的身影。本文的第二部分即是以“集议”为汉代的基本制度,考察其立法建制、司法决事的两大功能,从而窥探汉代法制的自身特点以及符合汉代人观念的“法”世界。第四章“汉代集议制的功能(上):立法建制”。汉代的立法程序包括创制、编纂两大环节,集议制主要发生在创制环节。创
7、制所产生的法律形式即制诏,这是汉代法律文本的第一形态。制诏经过著录成为律令,这是第二形态。朝廷统一颁布的律令经过中央各官署与郡府的选编,成为挈令、丞相常用、辞讼比、决事比、法比都目等官署法令集,这是第三形态。官吏、学者或百姓出于个人需要,从官方统一发布的法令中选择部分加以抄录,形成公务抄本或私抄本,这是第四形态。第四形态的法律文本已经不属于立法成果的范围,以王杖木简为代表的墓葬出土律令简牍多属此类。集议是汉代立法的重要形式,经集议形成的立法成果2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有律、令、制、诏、比、故事、礼仪
8、立法、律历章程等。第五章“汉代集议制的功能(下):司法决事”。汉代郡县诉讼程序中,集议主要发生在“议当”环节,在奏谳文书中以“吏议”、“吏当”的形式出现。汉代中央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觉、案治、劾奏、下吏、讯狱、议当、奏当、论决诸环节,几乎任一环节前后均可发生集议。郡县司法中集议较少,有利于保障法律的稳定性;中央司法中集议较多,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水平,实现个案正义。而两者之间的沟通,依靠奏谳制度来实现。除奏谳外,先请、八议、经义决狱、杂治等也是汉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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