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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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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律令制的演变看唐宋间的变革前 言 律令与礼刑关系的研究,在《中国法制史》专书中多少都会触及,但是一般只由律或刑或法的角度入手,较少注意到“令”的问题,更遑论律与“令”,或律令与礼刑的关系。[1]笔者以为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时,宜格外注意春秋到战国、晋唐时期以及清末民初三个时段。春秋到战国,是礼崩与成文法典发生时期,成文法典从此以后逐渐走向详备,但礼崩现象,则该问到何时礼的秩序才可下达庶民?此事牵涉到汉以后儒术独尊影响至民间的程度问题。晋唐时期,是承汉末曹魏以来整理律令,到西晋告一段落,结果确立律与令的对等性,其重要性在于“令”从此以后不
2、再具有律的罚则,而成为规范国家社会制度的法典,直至隋唐而大备。此期是具体将礼刑思想融入律令。但宋以后,“令”的重要性衰退,明初以后不再制“令”,这个变化,说明了何种历史意义?清末民初,受到列强交侵的影响而有变法之举,于是传统法受到严厉挑战,终于舍弃传统法而采用西方法,由此而形成的秩序与价值,是否适合于我们需要,迄今仍有待批判。拙稿无法也没有能力通盘探讨这些大问题,因此将拙稿立论重点,设定在晋唐间以及唐宋间律令变迁与礼刑的关系。也就是从律令制度探讨唐宋间的变革,主要是检讨礼刑融入律令后的变化过程中,晋唐间一度凸显“令”与礼的重要性,而律终于一枝独秀的缘由
3、。敬请方家指教。一、律令不分时期1、由礼刑二分到刑治世界:战国、秦及汉初时期 春秋时代以前,是礼、刑二分时期。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云云,即指此事;《荀子.富国篇》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还寓有此意。到了春秋末期及战国时代,呈现礼崩,贵族沦没,布衣臣妾上升,属于法家的刑书、律令,乃风行于时。商鞅指出:要王天下,必须施行“刑九赏一”;如果“刑七赏三”,只得一强国而已。(《商君书.去强》)所以商鞅的法治思想是重刑轻赏。但是韩非子则以为重刑之外,也应重赏,所以说:“欲治者,奚疑于重刑!”“欲治
4、者,何疑于厚赏!”(《韩非子.六反篇》)刑、赏的基础在于信,韩非子说:“法不信,则行危(诡)矣。”(《韩非子.有度篇》)无论如何,法家的刑治世界是讲信,同时也要守法,以达到“齐民社会”(亦即齐等社会)。 近年来新发现的湖北云梦秦简中,在商鞅变秦后到秦始皇年间呈现大部秦律;而秦律中的“法律答问”,有“犯令”、“废令”之语;“秦律十八种”的律文中,也有“犯令”、“不从令”之语;这个“令”,就是律的副法,属于单行法规。另外,张家山汉简也有“二年律令”的发现。所谓二年,指西汉吕后二年(前186年),简文包含二十七种律和一种令(《津关令》),“二年律令”就是律
5、令的总称,包含汉律的主要部分。其《津关令》第一条曰: 御史言,越塞阑关,论未有□,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趾)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赎耐;令丞、令史罚金四两。……制曰:“可”。[2]所谓“越塞阑关,论未有□”之缺字,当是“传”字,也就是传符,如《汉书.宣帝本纪》师古注曰:“传,传符也。”(页245)所谓“黥为城旦舂”,即城旦舂加肉刑,依据后汉卫宏《汉旧仪》规定:“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3]黥刑在汉文帝时被废除,所以不见《汉旧仪》规定,[4]但可比照髡刑施行,所以当是五岁刑;若越塞
6、,再斩左趾。唐律《卫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总88条)规定:“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足见汉“令”内容定有罚则,且较唐律为重,则汉“令”为刑法,也就是相当于律的性质,是无可置疑。 汉武帝时,杜周为廷尉,有人批评他,说他“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杜周回答说: 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史记》卷122〈杜周传〉)所以汉代的律、“令”,基本上可说是现行的刑法。律是就单行法规的“令”加以整理而成的。至于“令”,则将单行法规的诏令,按其重要程度先后,编成“令甲”、“令乙”、“令丙”等类;相当于诏敕集,
7、而简称为“令”。所以就成文法而言,“令”可视为律的追加法,或谓副法,违“令”与违律一样须受处罚。因此,战国、秦及两汉时代可视为律、“令”不分时期。2、礼刑合一:两汉时期 自战国中晚期以来,儒家逐渐抬头,到汉武帝时乃确立儒术独尊的局面,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文帝时,贾谊上疏论政事,强调不可专任刑法,同时应重视礼义在政治社会的作用。贾谊说: 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人主之所积,在其取舍。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故
8、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异。或道之以德教,或驱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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