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婚制的演变及其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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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第1期延安教育学院学报NO.1.2001总第31期JournalofYananCollegeofEducationSUMNO.31唐宋婚制的演变及其流弊侯虎虎(延安大学文史系陕西延安716000)摘要唐宋时期,统治者对家庭婚姻的认识,首先是从维护等级秩序的观念出发,强调礼的社会作用,以此来确定家庭婚姻对社会的关系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政府将婚姻作为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以立法的方式对婚姻实行一系列保护和限制政策,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婚姻制度。关键词唐宋婚制流弊唐宋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强盛转向衰落

2、的过渡期,也是中国社会多种制度的最终形成和完善阶段。婚姻作为维系血缘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受到唐宋两朝统治者的极端重视,他们采用种种方法使得婚姻成为维护等级制度,强化统治的重要一环。一、唐宋时期的基本婚姻形式与成婚规定1.婚姻形式从商末到西周初年所形成的法律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在唐宋仍然沿用。但这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在统治阶级集团中。实质上是一夫多妻制,并得到了法律和社会的认可,成为身份与地位的象征。唐代律令明确保护一夫多妻制,《旧唐书、百官志》载:“亲王,孺人二人,媵十人;二品,媵八人,国公及三品,媵六

3、人;四品,媵四人;五品,媵三人”。官员如此,则唐明皇后宫佳丽三千便不足为奇。一夫一妻制事实上是全国绝大多数庶人普遍通行的婚姻形式,它比较严格的遵循了一对男女终身同居的原则。这主要是因为政治地位低下,经济势力薄弱,无钱纳妾,更没有能力维系一个庞大家族的缘故。2.唐宋婚姻的成立在唐宋时期,婚姻关系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男女两方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限。关于婚龄,唐宋以前极不统一。据杜佑《道典》载:“太古男五十而娶,女三十而嫁,中古男三十而室,女二十而嫁”。此说不大可信,因为周文王15岁即生武王,孔子19岁便迎娶

4、宋之千干官氏,可见杜佑所言大致是男妇成婚的极限年龄。唐朝对婚龄有两次规定,贞观元年,太宗诏令,”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以礼聘娶”(《道典》卷五九),到开元二十二年,玄宗改为“男十五、女十三听其嫁娶”(《续通典》卷六十)。宋沿唐制,婚龄规定沿用开元婚龄、如宋哲宗8岁即位,15岁即立皇后孟氏、就是较有代表性的例证。第二、成婚双方家庭间须立有婚约和聘有媒妁。《唐律·户婚律》言,“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表明立有婚书,婚姻关系就算成立,不得随意更改。而婚书一般是由父母,亲属和媒妁来完成,

5、法律又严禁男女私下相亲相许,这就完全·29·剥夺了当事者个人的自由和婚姻愿望,体现出了包办的特色。相比而言,宋代对婚书的要求更为严格。“凡应娶妇、先起草帖子,两家允许,然后起细帖子,序三代名讳、议亲人有服亲田产官职之类”。(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五、娶妇)。宋代对媒妁的作用也十分重视,并将媒妁分成等次,以联结不同档次的婚姻。第三、同姓不婚。同姓不婚是中国古代婚姻关系的传统准则,这一规定除了严格维护宗族内的伦长关系的需要外,也反映了古代国人对优生的认识。唐代明文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若外

6、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律》户婚第四)宋代基本继承这一原则,如有所违惩处力度较唐更重。第四、婚姻过程须合乎礼的规定。即成婚过程必须具备六礼。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个步骤。此制在周代即已流行,以后各朝相沿不缀,唐宋概莫能外。但是,六礼能否全部实行,是与成婚双方的经济、政治地位∀相联系的。唐政府大力推行“六礼婚制”,所以时人称“嫁

7、娶必须多赀”(《旧唐书、高俭传》)缔结婚姻成为当事双方的沉重负担。宋代虽沿用此礼,但已有所改作,以求适应更多国民的需要。第五、特定情况下不得成婚。唐宋律文中限定在丧葬期、服刑期和不同等级之间不得成婚。《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同条律文还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甚至还规定,禁止不同等级之间的通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奴婢私嫁女

8、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律·户婚律》)宋代法律沿用了唐律部曲、奴婢、官户等诸多名称,对良贱通婚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文,表明了封建社会的婚姻其核心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二、唐宋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原则古代国人更多的把婚姻看作是延续家族的行动,是子孙对祖先应尽的神圣义务。《礼记·婚礼》所倡导的“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观,在唐宋极为盛行,时人普遍的把这一传宗接代的责任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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